员工的聘用规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12 21:05:30 阅读:23
员工的聘用规则
第一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二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四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 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 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 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五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 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 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 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六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八条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做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决定不录者按规定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