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员工工作标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12 21:05:44 阅读:19
外聘员工工作标准
1. 外聘工作之进行应适度考量各种招募管道(登报、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院校、熟人介绍)之有效性及经济性进行招募,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发布信息。
2. 外聘工作之进行应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汇整应聘资料,并按部门需求将相关资料交于部门一级主管,由部门一级主管初步进行过滤并挑选符合要求者,确定面试日期及面试人员,将面试人员资料交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通知面试,并通知保安配合当日面试人员进出管制。
3. 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单位主管应安排适当人员进行面试评估工作。该“面试人员”应当事前准备面试询问的问题,如:原工作背景和工作经历、求职目的、个人兴趣、个人事业目标、人际关系能力、对本行业及本公司的了解程度、是否在其它公司或单位也提出了求职申请、对所申请的岗位的了解和认识、对所申请岗位的最佳工作标准的看法、岗位工作内容的相关知识…等;必要时进行口试、笔试及其它评选方式进行客观之人员甄选。
4. 对中层及以上的管理人员要核实其以前工作经历的真实性,要求在”应聘登记表”中记载清楚其以前工作单位的真实情况,及证明人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或传真形式的调查核实.
5. 要求应聘员工出示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了解清楚其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到我公司应聘的心态和理由.
6.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雇用:
1)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2)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者或无故旷工者,得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3) 应聘资料不真实者。
4) 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
5) 品性恶劣,曾被用人单位开除者。
6) 体格检查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7) 未满法定工作年龄,(但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