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11/8/2012 10:34:13 AM 阅读:10
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
第二条 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15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论(上午早退计旷职一日,下午早退计旷职半日),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
第三条 迟到按下列办理:
1. 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2. 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3. 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第三次加4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
第四条 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旷职(工)不计薪。
2. 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天,均予解聘。
第五条 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处。
第六条 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 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
2. 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3. 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4. 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第七条 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第八条 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以议处。
第九条 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第十条 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持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八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考勤卡上签证。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