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1-5 20:56:45 阅读:33
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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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际
公
约 |
1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1989.12.10 |
一;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器.
二;各缔约国再符合其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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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
1992.8.20 |
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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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1993.01.05 |
二;各缔约国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小引起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立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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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 |
1992.08.27 |
第六条 分类制度
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制品进行分类,及对确定化学制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判定。
第七条 标签和标志
1.所有化学制品应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制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第八条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制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其中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顶防措施和紧急程序的基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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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际
公
约 |
5 |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
1994.10.27 |
第七条 标签和标识
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防预措施的基本资料。
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其中应列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的基本资料。
第十条 识 别
1.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四条 处 置
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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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律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989.12.26 |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进行间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是否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灯对环境的污染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如欲拆除后限制的,必须征的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鞗: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治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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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律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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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企业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合监督.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有关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材料.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标准
第二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然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止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配合环境行政主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品,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生,直至停止消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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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2000.03.20 |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头产使用.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内形式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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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律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998.04.29 |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间督和检举.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香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间也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拉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环境质量标准,防治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八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贮存农药何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治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禁止企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和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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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律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998-01-01 |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和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七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第二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它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二条:企业对其生产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及场所.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拉圾,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废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得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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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规
标
准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
1998/01/01 |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和利用能的原则,加强能源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佳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用能产品应当在 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针.
第三十七条;及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减少采暖,制冷和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九条: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电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第四十条: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性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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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华人民共和过失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2000/03/20 |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物申报登记表> .
第十九条:企业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当低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灯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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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规
标
准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1991/5/24 |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那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运输,贮存,装卸能够散发有毒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喷淋,覆盖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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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
1990/12/05 |
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已经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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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务院关于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
1984/05/08 |
大中型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制定专人做环境保护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 的建设投资,材料,设备,都必须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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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
1996/08/03 |
一: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鼓励机动车采用清洁燃料;
三:要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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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规
标
准 |
17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2002/02/01 |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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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1998/11/29 |
第三条:建设生产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排放物的国家标准何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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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
1988/0509 |
第四条: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1.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针
2.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3.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4.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运成、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和批准:须暂停运转的;须拆除或者闲置的;须改造、更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五日内,其它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
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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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规
标
准 |
20 |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场 |
1995.11.20 |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楚、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应每年至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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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为了加强对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
2001.12.28 |
一“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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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1998.7.1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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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1999.10.01 |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再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皮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相依出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五的,应当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盘,联单第二联交易出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弃物转移运行.
第十条:脸单保存期限为五年;储存危险废弃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弃物储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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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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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规
标
准 |
24 |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修订) |
1996 |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包括水泥、砖瓦、砌块、碎石等建材产品。
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包括废电缆、废电线、废电池、废灯泡(管)等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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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987.2.17 |
第17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22条: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并由专人管理。
第23条: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第27条: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件,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措施以及通迅、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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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GB15603-1995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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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
GB13690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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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
1993.7.10 |
根据<<中华人民恭贺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均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及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三;对象水体排放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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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规
标
准 |
29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1988.3.20 |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在制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入实填写申报登记表,净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企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按第六条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放许可证>>.
第事务条: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编号,设立标志,并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计量装置;所有的排污口都必须具备采样和统计条件.
第十九条: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消减排放良的进度情况;经消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针的单位,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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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
NO:
类别 |
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规
标
准 |
30 |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
1986.1.12 |
第七条:企业的节能工作,必须施行责任制.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其它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综合能量考核定额和单项靠核定额,定期对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企业应当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进行能耗分析,并根据需要开展能源平衡工作.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的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组的用油.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和利用能的原则,均衡,稳定,集中,协调的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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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
1985.9.30 |
一: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施行优惠政策.
二:国家提倡和支持企业施行一业为主,多重经营.
四: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施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九: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减免产品税.
十二:开展综合利用所需要的技术,除重大课题有国务院各部门机及组织公关外,部门和地方可以组织综合利用科技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企业也可以专题招标,为头科技机构或社会力量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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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类别 |
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规
标
准 |
32 |
排放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
1992.10.1 |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请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利用和处置场所等须做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保普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征得其同意后,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据报.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额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为申报的,视为据报.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污口,废气排放口,造生排放源,和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厂所应适于采样,检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印感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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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标
准 |
33 |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
1990.8.15 |
第二条: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激发动机的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再用汽车排气必须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娜如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初次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对抽检的车辆,其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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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
1982/7/1 |
第三条:一切企业,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实行标准》等有关规定标准.对超过上述排放标准的企业,要征收排污费.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的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坑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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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
1994.11.11 |
在非必要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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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
1998.1.23 |
具体内容详见1997-2001出版的中国环境保护发规全书第418页的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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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
1999.10.8 |
具体内容详见1997-2001出版的中国环境保护发规全书第189页的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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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GB16297-1996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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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
NO:
类别 |
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国
家
法
规
标
准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
1991.1.1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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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1997.1.1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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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
GB12523-90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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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
NO:
类别 |
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國家法律 |
42 |
中华人民共务国消防法 |
1998-4-29 |
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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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規標準 |
43 |
關地征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 |
1993.8.15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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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
1999.1.1 |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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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2003.1.1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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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2002.10.28 |
全文 |
| |
47 |
以噪音污染为主的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
2000.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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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
2002.1.1 |
第四條、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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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通则 |
2002.1.1 |
全文 |
| |
50 |
工业炉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1996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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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2003.1.2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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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
2001.6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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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法规查核表
NO:
类别 |
号 |
法律法规目录 |
颁布日期 |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
查核情况/执行状况 |
國家法規標準 |
53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
1999.8.6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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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环境事故管理办法 |
1987.9.10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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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1999.11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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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1994.1.15 |
第四條、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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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桥
区
法
规
标
准 |
57 |
待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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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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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符合性评审参加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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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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