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IKEA供应商守则(二)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0-30 9:55:52 阅读:14
6. 消防
6.1 政府部门消防检查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消防安全的所有法律法规,包括服从政府部门的消防检查。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有书面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6.2 火灾
供应商应记录所有发生过的火灾或严重的可能引起火灾的意外,并包括整改和预防措施。如有法律要求,火灾记录应呈报相关政府部门。
6.3 能力和培训
供应商要确保每个车间每个班次有足够数量接受过消防器材培训的员工。培养所有员工基本的安全意识,如:不能堵塞消防设施及紧急出口。
培训记录应予保存。
6.4 灭火器材
宜家的供货商应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设置点及最大间距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或政府消防部门的特批。在无法律法规或特批的情况下,灭火器材的最大间距不得大于
灭火器材应明显标识,从远处即能辨认。灭火器材必须易于被员工取用,并适当维护以保持性能良好。消防栓(水带)不得上锁。
所有的灭火器材必须进行适当地养护。供应商应建立内部定期检查程序,至少每12个月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功能,并保存记录,和/或在灭火器材上张贴吊牌。
6.5 疏散路径和紧急出口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每个工作区域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紧急出口 (5) 。所有紧急出口均须配置有灯箱的或自发光的出口标志。紧急出口的设置应保证所有员工能够快速撤离。供应商必须确保所有的紧急出口、逃生路径、消防门以及灭火器材均无阻碍。
注5:紧急出口门必须朝外开启。若以移门/卷帘门作为紧急出口时,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保持开启,否则在移门/卷帘门上必须加装一个可以外推的逃生门。
对于较小的车间(小于100平方米和工作人数通常少于6人)可以只设一个出口,该出口必须设在从车间任何一处都易于到达的位置。
6.6 疏散警铃
宜家的供应商应配备独立的、功能良好的、可持续报警的警铃,向所有员工发出烟雾或火灾警告,以保证员工安全撤离(6)。
警报可以通过手动或自动启动,但启动后必须可自行发出持续的信号。警铃在断电情况下必须仍能正常工作。
注6:判断警铃是否合理配置依据以下几点:供应商的行业性质、工作场所面积、疏散计划程度以及工作场所的疏散难易程度。在嘈杂的环境下,警报信号可用光信号补充。在工作期间,报警信号必须在所有的生产区域均能被听到或看到。
6.7 紧急疏散计划
宜家的供应商应制订紧急疏散计划 (7) ,包括一份能清楚辩识所处位置及逃生路径的疏散图。疏散计划应显示紧急出口、适当的集合地、警铃按钮的位置及火警电话等。
疏散计划应放置在指定的适当位置。至少张贴于生产单位的主要出口处,如果为多层建筑,应保证每层都有。
注7:对那些厂房面积,危险可能性和疏散的难易度对员工不会造成隐患的工作区域不需要制定疏散计划。
6.8 疏散演习
供应商应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疏散演习。所有班次和部门均须参加。在演习中,供应商应指定清点人数的负责人以确认所有员工均已从现场撤离到达集合地点。
演习的记录应予保存。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
1)疏散所用时间;
2)演习的日期及参加人员;
3)演习的结果及需要的整改措施。
7. 员工健康与安全
7.1 政府部门的检查
宜家的供应商应服从有关劳动及健康安全等政府部门的检查。要求的整改措施应有书面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7.2 工伤事故和意外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存有关工伤事故和意外及其整改措施的记录(8)。如果法律要求,供应商必须将其向主管部门报告。
注8:意外指在发生在工作场所的可能导致工伤事故的事件,例如:重物从高处坠落但无人员伤亡。
7.3 健康与安全培训
宜家的供应商应确保所有员工意识到其所处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
在员工上岗操作机器和设备之前,供应商应给予必要的足够的安全培训(例如作为入职培训的一部分)。
供应商应保留培训记录。
7.4 机器安全防护
为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宜家的供应商应确保用于生产的所有机器与设备均安装必要的及要求的(9)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指例如用以避免因碾压、挤压或切割等造成人员伤害的急停按钮、安全门或安全护栏等。
注9:未经改装的贴有CE标志(或其他类似标志)的机器或设备,视为符合健康与安全规范的要求。
7.5 安全操作规程
如果存在对安全和健康的危险,宜家的供应商应在相应指定的工作区域内、机器设备旁和使用这些机器设备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张贴明显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或警告标识(10)。
供应商应确保所有的员工都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识进行操作。
注10:危险和危害的警示信息既可以图形说明,也可以文字性安全操作说明或规程的方式传达。警示标识还应显示何处使用何种个人防护用品。
7.6 安全隐患
宜家的供应商要确保在工厂内杜绝以下安全隐患:
严重损坏的楼梯;
在员工附近有危险的电线;
地面上的坑洞;
未经安全储存的液化气和其它类似的易燃 物;
未加固定的或阀门没有安全帽的气瓶;
容易飞溅到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化学品池;
等等。
7.7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宜家的供应商要向所有在有害的或存在潜在危险的工作场所内工作的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PPE)(11)。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的供应和维护。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员工在有害的或有潜在危害的场所工作或接近这些场所时,均配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
供应商必须支付个人防护用品及任何在工作时要求穿着的工作服的费用。
供应商必须向来访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注11:个人防护用品指用来保护头、眼、手、足、听力、身体和呼吸的用品。
7.8 个人防护用品的标识
宜家的供应商必须在需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区域张贴明显的标识(例如头盔、耳塞、手套、面具/口罩、护目镜、靴子等标识)。
7.9 急救设施
急救设施应配备充足并便于员工取用。急救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作业内容及潜在危害的程度配置。至少应在每层楼面和每栋建筑的指定位置设置一个急救药箱。
在每个生产班次都要有可用的急救箱。
7.10 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在每一班次的工作时间内都至少有一名受过急救培训的员工在场。培训师必须是有资格证书的培训员、医生或护士。
7.11 工作场所空气质量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所有与工作场所空气质量(烟雾、粉尘和适当的通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7.12 温度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所有与工作场所温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12: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户外温度作为工作场所的温度是可以接受的。工作场所应有屋顶遮盖以遮阳。同时提供电风扇或其它促进空气流动的设备,以降低温度。
7.13 工作场所噪音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所有与工作场所噪音水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7.14 工作场所照明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所有与工作场所照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7.15 饮用水
宜家的供应商应免费提供其员工洁净的饮用水,并应设在距离工作区域合理的范围内。
7.16 盥洗设施与厕所
宜家的供应商应确保配备足够数量的男女盥洗设施与厕所,并保持清洁。
8. 宿舍
8.1 宿舍要求
如果所在地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提供员工宿舍时,还应确保适当的整洁度、私密性、安静、个人卫生和方便的饮用水。不应限制员工在休息时间离开他/她的宿舍。
在宿舍居住的员工要有独立的床位和卧具。
人均居住面积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所在地无相关规定时,则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必须提供男女分开的宿舍、厕所和沐浴室。
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六部分关于消防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宿舍。
9. 薪资、福利与工作时间
9.1 劳动合同
宜家的供应商应合法雇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供应商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工资(包括加班费)给所有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培训期员工和试用期员工),同时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律要求。
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当地法律要求的所有内容,至少应包括:雇主名称、员工姓名、员工出生日期、职位、工资、工作时间、加班费、福利和劳动合同终止提前通知时间(13)。
注13:如果员工手册或其它类似文件中已有说明,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福利和劳动合同终止提前通知时间在劳动合同中可省略。
9.2 工资及工作时间记录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留所有员工,包括计件制员工和临时工的工资和工作时间的记录。
在进行IWAY审核时,宜家的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上述记录(14)。
宜家的供应商在雇用员工之前,应给员工(包括临时工)提供有关工资与雇用规定的书面资料。除了工资须定期发放外,还应提供员工工资清单,包括加班时间和其他法定或双方约定的扣款明细等。
注14:工资记录将被视作机密性文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3 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
供应商不得要求其员工经常性地一周工作超过60个小时,其中包括加班时间。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在特殊生产情况下,宜家允许供应商在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暂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加班时间的限制。该许可必须是书面的并在被要求时提供给宜家。
加班必须是自愿的。在特定情形下,根据当地法律明确规定和/或与当地工会达成的协议,宜家可以接受强制加班及由工厂管理层决定的加班。
9.4 最低工资
宜家的供应商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根据当地法律要求支付(基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9.5 加班费
宜家的供应商应按照法律要求支付所有加班时间的加班费。
供应商应提供给员工详细的工资清单,包括加班时间及所有的扣款。
9.6 定期支付工资
工资应依据当地法律要求定期按时支付,并与工作绩效相联系。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供应商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9.7 七天之内休息一天
员工七天之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9.8 休假
员工应享受法律规定的以及当地传统的假期(例如:病假、年假、产假和公共假日等)。
9.9 休息
宜家的供应商应保证其员工有适当的用餐和休息时间。每天每班次至少有一次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否则,供应商和员工应达成书面协议(例如通过当地的工会或员工代表达成协议)。
9.10 福利
宜家供应商应提供其员工所有的法律赋予的福利,包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
10. 童工
10.1 禁止使用童工(启动要求)
童工的定义是指雇用儿童工作,而影响其健康成长与发展,剥夺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宜家的供应商不得雇用童工(15)。所有为避免雇用童工所采取的措施均应考虑带给儿童最大的利益。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并符合其所在地相关国家或国际性法律法规。
宜家的供应商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自身及其下级供应商没有雇用童工(16)。
供应商应建立记录其所有员工出生日期的花名册并保持更新。
注15:依据国际劳工组织 ILO 1973年第138 号《童工最低工作年龄公约》,儿童是指任何年龄低于十五岁的人,如果当地法律法规规定较高的最低就业或完成义务教育的法定年龄,则以该较高法定年龄为准。
如果当地法律法规规定最低就业年龄是十四岁,依据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则以较低的法定就业年龄为准。
在工作条件符合以下规定时,有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雇用十三至十五岁或十二至十四岁的员工:
a) 不会危害其健康或成长的工作,以及
b) 不会妨碍其就学及影响其参与由授权机构批准的有益的职业指导与训练课程。
注16:如果在任何生产场所发现童工,宜家将要求该供应商提供整改方案;该方案必须照顾儿童的最大利益,如考虑家庭和社会条件以及教育程度等因素;应提供该儿童可行的及可持续的选择,而不是单纯地把童工从一个工厂转到另一工厂。
10.2 未成年工
宜家的供应商应当避免让工作年龄合法的未成年工从事工作性质或工作环境会影响其身心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直至未成年工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11. 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
11.1 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启动要求)
宜家的供应商不得雇用强制性劳工(17)、犯人(18)、束缚性劳工(19)、契约劳工和非自愿性劳工(20)。
宜家的供应商应允许其员工在工作结束时,自由地离开工厂。宜家的供应商不得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护照或收取押金(例如:工作服或制服押金)。
如果员工依据规定的提前通知时间申请终止劳动合同,在其离开时供应商不得扣减其工资。
注17:强制性劳工是指:在被惩罚或没收个人物品,如身份证、护照等的情况下,被迫而非自愿提供劳动或服务的员工。
注18:供应商或下级供应商不得雇用国家或军方的犯人。
注19:束缚性劳工不仅指员工受到身体上的束缚,还包括经济上的限制,例如债务、贷款或押金等。
注20: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外来工或临时工在合同期满后,不得被强迫继续留任。如涉及劳务中介,供应商必须支付劳务中介的所有佣金和其他费用。
12. 歧视
12.1 歧视
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宜家的供应商应以员工的个人技能和能力来决定员工的雇用、薪资、福利、晋升、解雇或退休。
宜家的供应商不得因种族、信仰、性别、婚姻或生育状况、年龄、政治背景、国籍、性取向或其它任何法律禁止的理由歧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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