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SAS18001体系相关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2-25 14:21:10 阅读:0
OHSAS18001体系相关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装卸、搬运工安全规程
1. 严禁遵守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的有关规定。装卸粉散材料及有毒气散发的物品,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2.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
3. 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
4. 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备人员。杠棒、跳板、绳索等工具必须完好可靠。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间隔,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5. 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内。
6. 用机动车辆装运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超高、宽、长装运时,应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7. 装车时,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车辆行驶时,不准站在物件和前拦板之间。车未停妥不准上下。
8. 装卸货物应挂规定吊点,起吊装箱件时应先检查箱体脚是否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吊挂,并经试吊确认稳妥后方能起吊。
9. 使用卷扬机、钢管滚动滑移货物时,要有专人指挥,路面要坚实平整,绳索套结要找准重心,保持直线行进,有棱角快口部位应设垫衬,卸车或下坡应加保险绳,货物前后和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10.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吸烟。车箱内不准坐人。
11. 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站在吊物下面。
12. 铁路车辆装运物件,不得超过车厢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一米五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件,不准在车厢底下或顶上休息。
13. 在高拦板车厢装卸货物起重驾驶员无法看清车厢内的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载货电梯操作工安全规程
1. 使用前进行润滑并检查电气刹车、安全装置及钢丝绳是否良好。
2. 电梯不得超载使用。所载重物安放应均衡,载货重心不要太偏心。
3. 上下时不得乘人,电梯在上面时,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底层。
4. 货物装好后、应关门起动,与对方联络信号系统失灵时,不准使用电梯。
5. 载货电梯应指定专人操作及管理,使用后将电源断开。
6. 检修或停用时应将电梯落到底层。
7. 所没避雷针和接地线要定期检验和检查。
行车工(天车工)安全规程
1. 行车工须经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 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 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5.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挡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6. 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反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7.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8. 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9. 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0.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
11. 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 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4. 运动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5. 浇铸前,应先看好钢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注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16. 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7. 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18.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9. 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防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20. 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 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件不吊;
(2) 超负荷不吊;
(3) 光线暗淡信号看不清,重量不明不吊;
(4) 吊车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5) 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6) 斜拉工件不吊;
(7) 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8)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9)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 违章指挥不吊。
21. 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手葫芦安全规程
1. 悬挂葫芦构架必须牢固可靠。工作时葫芦的挂勾、肖子、链条、刹车等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2. 起吊用的葫芦,不准超负荷使用。
3. 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靠近被起吊的物件。
4. 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缚牢固可靠。吊具、吊索应在允许负荷范围。
5. 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应均分担,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6. 放下物件时,必须缓慢轻放。不允许自由落下。
起重卷扬机工安全规程
1. 卷扬机操作工在工作前必须检查机件安放益是否妥当牢固,工作场所周围有无障碍。
2. 卷扬机在启动前,必须检查钢丝绳、刹车和机件各部分的电气和机械装置、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灵敏可靠。
3. 用卷扬机吊运物件时,必须检查工具。索具是否完好。操作人员必须听从专人指挥。
4. 严禁超负荷吊运。不得将吊物在半空中悬挂。吊物下禁止人员逗留或行走。
5. 卷扬机运物吊架不准与载人升降机混合使用。不准乘卷扬机上下。载人在升降机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6. 卷扬机在升降极限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两圈以上。
7. 工作完毕后,必须将控制开并恢复“0”位,并切断电源。
电动葫芦工安全规程
1. 凡有操室的电动葫芦吊必须有专人操作,严格遵守行车工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2. 开动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
3. 不得超负荷起吊,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4. 起吊物件时,必须遵守挂勾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捆扎应牢固,在物件的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保护。
5. 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注意站立位置。
6. 单轨电动葫芦在轨道转弯处或接近轨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起重挂钩工安全规程
1. 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熟炼掌握指挥信号,并遵守行车工的“十不吊”。
2. 起吊工具要经常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不准随地乱丢,不准超负荷使用。
3. 起吊物件的指挥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准戴手套指挥,起吊大型重吨位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4. 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围人员动向。
5. 用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应按行车额定载重量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
6. 不准在起吊件下面停留、行走或站立。
7. 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8. 多人吊运重物、应有专人指挥,不得远距离或不引路指挥吊物运行。
9. 吊运物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堆放,不准将重物堆放在动力输送管线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0. 行车挂勾工统一手势:
(1) 手心向上表示吊勾向上;
(2) 手心向下表示吊勾向下;
(3) 手心向前表示大车向前;
(4) 手心向后表示大车向后;
(5) 手心向左表示小车向左;
(6) 手心向右表示小车向右;
(7) 小指向上表示吊勾小起;
(8) 小指向下表示吊勾小落;
(9) 两手交叉表示停止;
(10) 起吊手势应有哨音信号配合。
电瓶车司机安全规程
1. 驾驶员必须由劳动、技安部门审核、批准,经体检,训练和考试合格者,发给操作证后方准驾驶车辆。驾驶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动用车辆,严禁非司机开车。
2. 驾驶员必须经常注意维护保养车辆及时润滑、加油。开车前要检查刹车、喇叭、转向、灯光等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每周大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修理,不准开带病车。
3. 驾驶员不准酒后开车,行驶中精神要集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4. 电瓶车严禁出厂行驶,在厂区内必须按规定路线靠右侧行驶,行驶速度规定:
(1) 道路宽直,视线良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2) 通过路口、转弯、狭路、交会车、行人众多、雨、雪、雾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并注意鸣笛,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准争道抢行。
5. 进出厂房大门,在车间、仓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并注意鸣笛。
6. 电瓶车驾驶室只准乘两人(包括司机)无扶手或拦板的车厢严禁载人,装运物件车上严禁载人。行驶中任何人不准爬上,跳下。电瓶车严禁带小孩。
7. 装运物件左右不得超过去时0.5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2米;长度前后各不得超过车身1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及地面,严禁超负荷运载。
8. 凡需载运超宽,超高、超长、超重物件时,必须有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随车负责安全监护,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车上严禁载人,(除司机外)。
9. 装运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容易滚动和大件物品必须捆扎牢固。
10. 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取下钥匙,保养和清扫车辆。
2. 驾驶员必须经常注意维护保养车辆及时润滑、加油。开车前要检查刹车、喇叭、转向、灯光等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每周大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修理,不准开带病车。
3. 驾驶员不准酒后开车,行驶中精神要集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4. 电瓶车严禁出厂行驶,在厂区内必须按规定路线靠右侧行驶,行驶速度规定:
(1) 道路宽直,视线良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2) 通过路口、转弯、狭路、交会车、行人众多、雨、雪、雾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并注意鸣笛,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准争道抢行。
5. 进出厂房大门,在车间、仓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并注意鸣笛。
6. 电瓶车驾驶室只准乘两人(包括司机)无扶手或拦板的车厢严禁载人,装运物件车上严禁载人。行驶中任何人不准爬上,跳下。电瓶车严禁带小孩。
7. 装运物件左右不得超过去时0.5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2米;长度前后各不得超过车身1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及地面,严禁超负荷运载。
8. 凡需载运超宽,超高、超长、超重物件时,必须有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随车负责安全监护,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车上严禁载人,(除司机外)。
9. 装运物件必须放置平稳,容易滚动和大件物品必须捆扎牢固。
10. 工作完毕后,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取下钥匙,保养和清扫车辆。
电动平板车操作工安全规程
1. 电动平板车必须有专人操作和维护保养,非操作人员不准随便动用。
2. 操作人员在工作前,必须检查轨道上有无障碍物,电气线路和控制开关是否安全可靠。
3. 电动平板车必须鸣铃后才能平稳启动,并注意周围有无异常情况,随时作好停车准备。不得碰撞轨道终点挡铁。
4. 运行中应缓速行进,不准快速度变换行进方向。
5. 电动平板车在运行中,禁止进行检修和清洁工作。
6. 在装动物件时,不准超载使用,物件堆放平均分布。
7. 电动平板车在大修后,必须经过使用单位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后才准使用。
8. 工作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将控制开关恢复零位,工作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卸下负荷,清扫设备。
作业指导书/车辆修理钳工安全规程
1. 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以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 修理车辆底盘部分时,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 修理翻斗车、铲吊车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 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份以防打伤头
9. 凡在夜晚或天色暗淡视线不佳情况下,在厂内外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0. 车辆须气割烧焊动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手。
5. 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执照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后有无车辆。无驾驶执照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准原地发动。
6. 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和加汽油场所试验以防失火或爆炸。
7. 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 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未停妥严禁上下。
11. 电瓶车试车或驾驶电瓶车,必须经组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玻璃工安全规程
1. 在高空作业应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程”。
2. 在割玻璃时,不要用力过猛,手指不能接触玻璃边缘移动,以免伤手。裁配大量玻璃应固定地点,碎玻璃要集中堆放。
3. 在高空作业安装玻璃时,必须二人操作并须设有防止玻璃及工具掉下的防护措施,垂直下方禁止行人或工作。
4. 将玻璃割完时,必须捣棱,以免安装时割手。安装玻璃时应将玻璃放置稳妥。安装门窗玻璃时,应检查门窗是否牢固,然后再上玻璃,以免门窗倾倒伤人。禁止将梯子靠在门窗或玻璃上梯子。
5. 高空作业时必须下面设人往上递玻璃,严禁自己随带玻璃上梯子。
6. 工作完了必须检查所使用的工具,完整的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扔。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方可离开工地。
捣振器、风镐工安全规程
1. 振动棒和震捣器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并要有专人负责。
2. 在振动当中不可超过棒头,和钢筋不能相碰以免损坏。
3. 振动器的电机不准接触水泥和浸水,防止人身触电和损坏电机。
4. 使用风镐时按说明按规定和要求来用,如发现缺少机件和有损坏处及时进行修理,否则不能使用。
5. 禁止带风(不闭风阀)装卸风镐和带风清洗风镐。
6. 各种设备未经有关负责人的允许,任何人不准擅自开动或关风送电。
7. 各种设备用完后要清洗干净妥善保管。
高空作业安全规程
1. 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 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 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4. 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 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 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 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 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 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另星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另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 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 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12. 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13. 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
14. 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15. 不论任何情况,不得在墙顶上工作或通行。
16.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270公斤,如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适当加固。
17. 超过3公尺长的铺板不能同时站两人工作。
18. 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器。
19. 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应随时清扫。如有泥、水、冰、雪,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经安全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当结冻积雪严重,无法清除时,停止高空作业。
20. 遇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高空作业。
21. 使用梯子时,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60°为宜。梯底宽度不低于50公分,并应有防滑装置。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建筑油漆工安全规程
1. 油漆工的作业场地严禁存放易燃等物品工作场地不准吸烟。还必须备有消防用具。不准进行焊接和一切明火作业。
2. 无论是喷油漆或刷油漆作业时,严禁踏在喷刷漆未干的构件上,以防滑倒。
3. 工作时使用的梯子、跳板必须坚实,要有防滑措施,否则不准使用。
4. 油漆涂料凝结时,不准用火烤。
5. 两人在同一工作件上作业时,应互相协作,防止碰撞。
6. 在离地3公尺以上高空作业和二层以上窗扇外面刷油漆时,应戴好安全带,并须把安全绳拴在可靠的安全地点。气管、屋架、屋面板等油漆和刷浆,应搭悬空脚手架。室内净高4.5米以上天棚刷油漆,应搭满堂架子。不准在暖气片或设备管线,配件上搭设跳板操作,在车辆行人经过的地方操作时,在附近设临时挡物,警示标志或派人监护。
7. 刷有毒性油漆时,应通风良好,并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在容器或封闭的地沟内刷防锈漆或挥发性油类时,应轮换作业,并采取通风措施。
8. 油漆原料、稀释剂,应由专人妥善保存管理,注意防火。油纱一定要放在桶内,不得乱抛。
9. 机器在转动中,不准进行刷油漆和喷漆工作。
10. 在涂刷油漆时必须避免油漆滴在脚手板上,如有油滴须抹净,并用干灰吸干以免滑倒伤人。
11. 处理废酸废物,或废旧煤油、汽油、松节油、硝漆等易燃物时,必须由有经验的工人担任。
12. 煎熬油腊向熔化物投放挥发性溶剂时,须先熄灭,以减低溶化剂的温度,不使它达到沸点。
13. 用锅熬油漆不得超过容量的四分之三。锅内不能沾水。熬漆工作结束后,应将锅下余火熄灭。
14. 工作结束应做好现场和个人的清洁卫生下班或餐前一定将手洗净,涂凡士林部位也应全部洗净。
15. 登高作业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程。”
送料工安全规程
1. 工作前,检查工具、车辆是否齐备完好。
2. 多人使用车辆送料时,要思想集中,专人指挥,相互配合,步调一致。
3. 送料时,不准乱堆乱放。要按照用料单位规定的地点堆放平稳、整齐。通道保持畅通。
4. 送料时,路经生产区域严防碰撞机床及其它设备。作业区人员多及拐弯处时应呼号示意。
5. 使用机动车辆送料时,严禁超长、超高、超重。驾驶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并持有驾驶证者。
6. 工作完毕后,应将使用的工具检查清理好并放在规定的地方。
金属割料工(往复锯、园锯)安全规程
1. 使用前空运转检查运转情况,润滑、冷却部分及虎钳是否正常。
2. 锯割的材料装夹要牢固,特别是多件装夹要检查是否全部紧固。
3. 锯割的材料如果弯曲较大,则不应多件装夹,应单件进行装夹牢固后切割。
4. 根据材料的品种和硬度选择适当的切削规范,硬度过高的材料应退火后再锯。
5. 吊卸长料要注意周围是否有人,长于床面的要装托架,二人以上操作应由一人指挥。
6. 锯条歪斜应及时校正,装入锯弓松紧要合适,防止断裂。
7. 锯条中途折断要关闭电源后再换,并要翻转工件,另割新锯口。
8. 园锯片要罩好防护罩。注意头手不要接近运转中的锯片。
9. 锯好的坯料要分类堆放整齐、平稳,防止坠落,倒塌和影响通道畅通。
砂轮切割工安全规程
1. 开车前检查机床的防护罩是否齐全牢固,吸尘装置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方能开车。
2. 注意清查工作场所,如易燃、易爆物离机床较近,有危险的,必须立即搬开后方能进行操作。
3. 开车前应检查砂轮的安装是否稳固,砂轮是否有缺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操作时,砂轮与工件接触要慢,让砂轮与工件接触正常后再均匀用力切割工件。
5. 在砂轮下料机上严禁切割镁合金。
6. 更换新砂轮,应遵守磨工一般安全规程。砂轮的夹板要适当,一般不能小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车间清扫工安全规程
1. 工作前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安全,所用的小车要按时加油。
2. 如发现危险事故时(如火警,工伤等),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 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挂有“禁止入内”或“危险地区”等区域内。
4. 未经允许不得开动或关闭任何电钮开关,不得触摸电缆、电线、电动机、电气仪表等设备,并不得用脚踏蹬设备。
5. 在设备之间行走时,谨防被转动部份挂住衣服以及铁屑的伤害。
6. 严禁在吊车吊起的工件下行走或工作。
7. 堆放工件时应排列整齐,不可超过高度,不可阻塞人行道、行车道。在机床设备旁边堆放物件时,至少要留一条宽通道。
8. 不得在设备运转时清扫铁屑。必须清扫的地方,应事先得到设备操作者的同意,方可进行。
9. 经常保持人行道,车行道的畅通及安全。发现其他人员在人行道、车行道边堆放工件或工作时,应及时制止。
10. 在搬运产品、另部件、原材料、垃圾等物时,应事先作好安全搬运的准备,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平稳,不得乱放乱倒,防止发生事故。搬运中应走安全畅通地区。
11. 二人以上工作时,应事先互相联系,防止事故发生。
12. 消除的边角余料及铁屑应分类存放在指定的地方。
13. 高空清扫应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程”。
装箱工安全规程
1. 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等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好。
2. 吊运机器或已装箱机器时,钢丝绳要套紧、套牢,不得搭角。起吊要求平稳,在吊运有尖锐棱角的物件时,必须用衬垫加以保护,以防钢丝绳或绳子损坏或断裂。
3. 注意朝天园钉,有园钉的木料禁止乱扔。场地要经常打扫,清除铁钉,碎木头等杂物,保持场地整治和道路畅通。
4. 使用的各种大小榔头手柄要装牢固,防止滑出伤人。
5. 吊运时,不得超重。严禁在吊物上站人和在吊物下站立。
6. 在工作场内严禁烟火和各种火炉、电炉。工作场内不得电焊,确实需要用电焊时,需要有专人监护。离人时,必须检查电源是否断开。
7. 在使用各种机械设备时,应严格遵守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8. 登高作业时应有相应安全措施。
绿化工安全规程
1. 在植树挖坑时,应避开地下管道、电缆等障碍物。
2. 在登高和电线下作业时,都要有安全措施。
3. 在喷打药水时,应载好口罩,人应站在上风向。
4. 在使用有毒、有害药水时,必须严格遵守该毒物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5. 用刀锯修枝时,手不准挡在锯口的下方。使用高竿拉剪时要防止接触或误剪着架空电线。还要防止树杆落下伤人。刮大风时禁止修树。
炊事员安全规程
1. 炊事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讲究公共和个人卫生,工作时间要戴口罩,不准吸烟、严禁赤膊赤脚和有传染病的人进入食堂。
2. 遵守劳动纪律。切菜、磨刀等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不得边工作边谈笑,防止划、碰、挤、压、砸、割、打、烫、烧伤。
3. 往水里面放东西必须缓慢,不准冲击;用油炸食物时,油温不准过高,防止着火;用器皿盛汤、稀饭等、不得过满,防止溅出烫伤。两人以上抬搬东西,要步调一致,协同配合,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操作。
4. 食用碱和明矾等物,要妥善保管,不准乱放,更不准放在炉灶上或炉灶附近,防止误用、误饮。
5. 使用机械设备(电磨、切菜机、压面机、合面机等)、应遵守下列规程:
(1) 对设备不熟练者,不准单独操作;
(2) 一台设备如两人操作,要有主有从(工人服从班组长、低技工服从高技工),并要保持设备上的防护装置(防护罩等)完整无缺。
(3) 工作前,对设备传动部位、电气部份、防护装置、所用工具等必须全面进行检查,确保完整良好。如有问题,要及时处理,否则不准开车;
(4) 操作时精神要集中。女工发辨要放在帽子内。依裤要扣紧,不准飘拂;
(5) 开动电磨前,首先要取下磨上摆放的一切东西,先把料上好,并注意周围有无其它故障;
(6) 操作切菜机时,不准用手接触刀刃部分,以免伤手;
(7) 使用压面机不准把手伸到料斗里去和面,以免发生危险;
(8) 和面机操作时,先把面放入搅拌箱内,然后浇水,盖好盖后开车。如需反转,必须先停车。防止损坏设备;
(9) 工作完毕,首先切断电源,将设备冲洗干净,收拾工具,整理工作环境。
食堂用汽须知
1. 蒸汽从主管到接分管时应设减压阀。进入室内应安装压力表。
2. 所有蒸汽阀门均应有人负责,其他人不得任意乱动。
3. 蒸饭取饭前必须关闭进气阀门,待余气消散方向取饭,以防余汽伤人。
4. 任何人不得随决乱接蒸汽管道,如需要接,应提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5. 不许管道有漏汽现象,如发现漏汽要停用修理,不准迁就使用。
6. 使用汽锅,必须安装安全阀。开气之前必须放净余水。无安全阀的汽锅,放余水的阀门不得关闭过紧,以免形成密闭的受压容器而发生爆炸。
7. 所有伐应全部设明显标记,以标明正、反开关。
茶炉间安全规程
1. 茶炉必须有安全装置,对阀门安装要适当。
2. 茶炉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3. 对茶炉和管道应经常检查,以防污水流入。
4. 水必须烧开(水温达100℃)。
5. 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和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随时注意开、关水龙头。
6. 茶桶加锁,茶炉定期清洗,保证饮水卫生。
晒图室安全卫生要求
1. 晒图机工作中,应随时注意勿使电流、电压超过额定值。特别是在市电低峰时,电压会突然升高超过220伏,应及时调整。
2. 晒图机门打开时,勿直视石墨灯管,如确实需要,必须戴防护眼镜。防止光电眼病。
3. 进入熏图房、事先做好熏图准备工作,应戴好口罩(加温),取、放图纸要迅速,开箱时间不宜过长,以减少氨气溢散。图纸放入熏图箱后,开启氨气一~二分钟即随手关闭氨气阀门。
4. 氨气瓶必须放到阴凉处,不准靠近电源或放置在日光爆晒的地方,以防止气体膨胀引起爆炸。
5. 晒图机调换灯管和保险丝时应先切断电源。调好后再仔细检查有否碰线等情况才可合闸。
6. 下班时切断晒图室总电源。
总机室安全要求
1. 机械室地线每半年检测一次,保证在四欧姆之下。试验台要经常检查,保证试验的准确性。
2. 对消防工具、地线、避雷器等要定期检查。严格禁止在雷雨天动避雷器和在机房充电室吸烟。严格禁止加大保险,以免引起火灾。
3. 机械室、电池室、充电室严格禁止带入易燃品、腐蚀性强的物品。
4. 使用电源继电器设备应首先校对额定压、电流、功率、相线,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5. 清扫配电盘和机器运转部份时应断开电源,确认无电时,方可进行工作。工作后周密检查,然后送电。
6. 经常使用的带电工具,如电烙铁、作业灯等,使用前必须检查绝缘是否良好。
7. 机械室、电源室、应放有二氧化碳灭火机,并注意保存和定期检查。
8. 电池室:
(1) 电池室人员工作时必须配戴好防护用品;
(2) 配硫酸时,严禁将水倒入硫酸;
(3) 开充电机时,首先将直流配电盘开关合好,严禁整流器空载运行;
(4) 定期检查充电机、直流盘报警设备,保证性能良好;
(5) 电池组上严禁乱放东西及导体。
9. 室外作业:
(1) 保证分线箱、保安设备作用良好;
(2) 厂区架空电缆、电话分机引入线跨越公路或人行道口时,对路面安全距离保证在5.5米;
(3) 架空弱电电缆或弱电明线与电力线路垂直距离最小间隔为:1千伏以下1.25米;1-10千伏的线路有防雷措施的2米,无防雷措施的4米;35-110千伏的线路,有防雷措施的3米,无防雷措施的5米;凡与10千伏电力线合杆架设通迅电缆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至2米。施工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将电力线停电作业;
(4) 雷雨天气,严禁杆上作业;
(5) 施工梯子要竖牢,下面要有人看护,并有防滑措施;
(6) 高空作业时,首先全面检查工作地区、附近障碍物、电力线、机械等情况,并检查好安全带、脚扣等。
10. 电话机及电缆分线盒不允许装在有爆炸危险的车间内,如需要安装,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装设防爆式分线盒防爆式电话机。接线头时,必须在排除爆炸危险的条件下进行。
11. 电话机房应保持清洁、安静,机房内不准睡觉、就餐、会客和打闹。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一般仓库安全要求
1. 材料、工具、另部件设备堆放在安全道以外,要分类摆放整齐、稳固,高度要适当。精密工具、量具应妥善放置。
2. 搬运刃口、毛刺或涂油的工具及零件,一定要戴手套,放置稳当,货物不准露出货架。
3. 工具、零部件不准放在电器开关附近或压在电线上。
4. 不可在光滑或涂油的零部件上行走。所用梯凳,不可有油垢,放置要牢固。
5. 夜间搬运零件、工具时,应有充分照明,道路畅通。应根据物件重量和体力强弱进行搬运,以防发生事故。
6. 两人一起搬运物件,应互相配合,步调一致,用电瓶车运输零部件,应放平稳、牢固。
7. 加热后的零件必须冷却后再进行点数、运输和存放。必须将热物件运输时,须用适当容器,并装设“热活”标志,以防烫伤。库内应通风良好。
8. 货物堆放距屋顶、墙壁、灯具不得少于50厘米,距屋柱或货垛之间不得少于20厘米。
9. 采用吊车、行车、或其它起重机械,作室内搬运时,应遵守相应的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应与起重工、挂勾工、行车工密切配合。
油料库安全要求
1. 油库内除保管员,上级领导和经领导许可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2. 所有人员进入油库区内,绝对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和易燃物。
3. 油库区内禁止吸烟,油库周围50公尺以内禁止使用明火。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4. 油库如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现场消防设备进行灭火。禁止用水灭火。
5. 油库所有一切电器设备,应按设计规范采用防爆密闭型设备,夜间停电应用手电筒,不准用明火灯。
6. 启闭油罐(桶)的入孔、油盖、测量液面和取样等作业时,禁止使用黑色金属或石头等发火花的工具。在进行上述作业时,操作人应戴口罩站在上风,避开挥发气体。
7. 禁止使用渗漏或注油孔不严的罐或桶储存四乙基铅汽油。
8. 予警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9. 不同油料应分开存放。
易燃、易爆库安全要求
#S 20020221
#C
1. 易燃易爆仓库应远离其它建筑物,通风要良好。仓库周围应有围墙并装置大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2.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识。严禁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等带入库内。
3.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电石应注意防潮。
4. 库内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亦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5. 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过期变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处理。
6. 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收发物品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
7. 必须配备充分、完好、合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
8. 仓库内不准用一般的电机、电气设备、必须按设计规范采用密闭防爆型设备。并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仓库人员不得拆卸。
9. 予警系统必须良好,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10. 运送各种易燃、易爆物品时,盖要拧紧,容器要竖直放稳。运送人员禁止吸烟,沿途须距离火种5米以外。运送电石时,先要把桶盖松开放出气体,中途注意防潮,雨天不准装运电石。
11. 各种压力气瓶的存放、使用和运输,必须遵守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地下油库安全要求
1. 严禁闲人进入院内和油库。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由保管员配合方可进库。
2. 油库和院内严禁烟火,并禁止放置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除汽车进院上油外,禁止其它带电和易发火星的机动设备、工具、电器等在院内操作。必要时,要经有关部门研究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工作。
3. 油料发放设备,只许保管专人操作,不准他人乱动。操作者在放发时,要集中精神细心地看准油门、气阀,不得麻痹大意。
4. 在交接班时,必须有两人配合,进行油库上下和院内各角落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各个油门、气动阀门和油柜、气包、管路是否漏油、漏气)。如发现一般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并将每天检查情况和发生的一切问题详细纪录。
5. 工作前,必须将气包灌好,同时检查安全阀、气压表的灵敏情况(绝对不准超过气压规定负荷)。下班时要将气包、油柜内的空气全部放出,并将各部位油门、气阀关紧,拉下总电门,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6. 油库工作人员,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喝酒上班,不准穿戴钉鞋进库,防止事故发生。
毒品库安全要求
1. 毒品必须设专用仓库存放,严禁与食品、生活用品存放一处。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 毒品库必须与食堂、粮库、饮水源保持一定距离。通风要良好。
3. 保管人员必须具有毒品安全管理知识。
4. 收存和发放毒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5. 盛装毒品的空瓶等容器,应及时回收,统一处理。
6. 接触毒品,应根据情况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7. 配制稀释酸类只许缓缓将酸倒入水中,严禁将水倾入酸液中。
8. 敲碎烧碱和配制去脂溶液时,动作要轻防止碱液飞溅伤人。
9. 运送各种酸类要安放平稳,防止冲撞,运行应缓慢,防止容器震坏,酸液溅出,损害人身和衣物。
10. 运送烧碱、容器周围要保持干燥。
11. 万一酸液溅到人身,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废品库安全要求
1. 废品从各单位入库后,必须立即进行分类,如分成金属、非金属、易燃易爆品等。
2. 易爆品、油料、化学品等不得存放在废品库,应分送各有关库房进行处理。
3. 整理废料时应随时留心,勿使重物碰伤或压伤而发生人身事故。
4. 车间交库的油棉纱及沾有油脂的棉布、纱手套等应放入通风良好的库内,并及时定期处理,不得堆积过多或存放过久,否则容易自燃。棉纱库内严禁烟火。
5. 在洗油棉纱时,应先关好蒸汽,后捞取。工作完后须关闭蒸汽阀门。
6. 洗衣机在使用前,先检查运转是否正常。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及关闭开关。
7. 化铝工具须烘热使用,在放料下炉时,应分清类别,不同类别的材料不得混合下炉。
8. 将铝屑送入炉内时,应在上风位置,并与熔炉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发生危险。在刮大风及下大雨时应立即停炉。
9. 在开机器打包时,应思想集中。在挤压时,前面不能站人。机器开动时,不能用手从下面捞取铁屑和其它东西。
10. 将铁屑放入打包机内时,不要用手在箱内工作。在开打包箱机盖子时应先停车。机器在运转时操作人员严禁在机器运转范围内工作。
锅炉工安全运行规程
1. 司炉人员必须对锅炉的受压容量及其所有附件,都要彻底的熟悉和掌握。
2. 锅炉升火前,锅炉检修和清洗完毕后,锅炉的出汽管、给水管、及排气管上的临时堵板、和堵头,必须拆除。
3. 安装人孔和手孔盖前要彻底检查,炉内有无工具及杂物,同时要检查烟道,完全无误时再关严,螺丝必须紧固。
4. 水位表的气水考克要在开启位置,排污考克要在关闭位置上,玻璃管要经常保持清洁透明。
5. 所有安全阀及气压表要经常校验,保证有效。
6. 要经常检查、排气管及池水管,必须保持畅通。
7. 输气管道,要经常检查,发现漏气现象,要及时进行修理,严格禁止代气压操作。
8. 开火时,要对燃料进行细致的检查,发现爆炸物及时汇报领导处理。严禁加入炉内。
9. 开火严禁使用强烈挥发性的油类和爆炸性的物料作引火物。
10. 升火时不可火力太猛,必须使锅炉墙和锅炉本体慢慢的加热,和均匀的膨涨。
11. 水管锅炉必须保证膨涨水箱的正常状态。
12. 司炉人员,在锅炉升火后,要经常检查水位表的水位,严禁水位超过标准线。
13. 锅炉在运行中,司炉人员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并禁止非司炉人员参加工作。
14. 司炉要严格根据气压规定标准,进行工作,严禁超气压。
15. 锅炉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小修,每一年必须进行一次大修,每周要进行一次试验。
16. 司炉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值班时间内接班。
17. 如接班人员没到,在班人员严禁离开工作岗位。
18. 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该清炉、清除炉渣和炉灰,对锅炉附件设备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详细交代接班人。
19. 锅炉房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并要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宽畅。
20. 锅炉有门禁制度,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蒸汽包安全运行规定
1. 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予热炉上每只伐门和主要接头附件是否完备、正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2. 每班应将水位表冲洗,试验一至二次,安全伐试验一次、排污一至多次。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检查,并向负责人汇报,及时解决。
3. 汽包水位不得过满,更不可缺水。在发现缺水时,应“叫水”,“叫水”无效,应通知紧急停炉、排汽措施。
4. 锅炉汽包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清洗检查,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运行规程”定期进行超压水压试验。
5. 如遇紧急情况时,专职操作人员有权通知停炉,并速报有关部门和填写值班记录。
空压机安全运行规程
1. 开车前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准开车。
2. 检查各处的润滑油面是否合乎标准。
3. 压力表每年校验一次,贮气罐、导管接头外部检查每年一次,内部检查和水压强度试验三年一次,并要作好详细记录。在储汽罐上注明工作压力、下次试验日期。
4. 安全阀需每月做一次自动启动试验和每六个月校正一次,并加铅封。
5. 当检查修理时,应注意避免木屑、铁屑、拭布等掉入汽缸、储气罐及导管里。
6. 用柴油清洗过的机件必须无负荷运转10分钟,才能投入正常工作。
7. 机器在运转中或设备有压力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工作。
8. 经常注意压力表指针的变化,禁止超过规定的压力。
9. 在运转中若发生不正常的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检修好才准使用。
10. 水冷式空压机开车前先冷却水阀门,再开电动机。无冷却水、或停水时,应停止运行。如系高压电机,启动前应与配电房联系,并遵守有关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11. 非机房操作人员,不得入机房,因为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机房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12. 工作完毕将贮气罐内余气放出。冬季应放掉冷却水。
冷冻机安全运行规程
1. 操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并严禁烟火。
2. 冷冻系统所用阀门、仪表、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定期校正,保证经常处于灵敏准确状态,水、油、氨管道必须畅通,不得有漏氨、漏水、漏油现象。
3. 机器在运转中,不准擦拭,抚摸运转部位和调整紧固承受压力的另件。
4. 机器运行中,操作者应经常观察压各力表、温度表、氨液面、冷却水水情况,并听机器运转声音是否正常。
5. 机器运转过程中,发现严重缺水或特别情况时,应采取紧急停车。立即按下停止按钮迅速将高压阀关闭,然后关上吸气阀、节流阀搅拌器开关,15分钟后停止冷却水。
6. 充氨操作时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 将氨瓶放置在专用倾斜架上,氨瓶咀与充氨管接头连接时,必须垫好密封垫,接好后检查有无漏氨现象,打开或关闭氨瓶阀门时,必须先打开或关闭输氨总阀。操作人员应站在适当的位置。
(2) 充氨量应不超过充氨容积的80%。
煤气站一般规定
1. 煤气站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煤气特性及煤气中毒救护知识。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本规程。
2. 检修、清理设备,必须有二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3. 值班岗位及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严禁瞌睡;严禁吸烟;工作地区应挂有煤气及易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或鸽子、共雀等生物,并随时观察它们的异常状态。
4. 进入煤气危险区,处理煤气事故或带煤气作业时,应有领导指挥,有煤气护救员在场并戴氧气呼吸器或其它防护面具、但不得使用过滤性面具。
5. 煤气设备及管道场地照明应采用密闭防爆型灯具,其电压不超过36伏。工作行灯应采用12伏安全灯具。电气故障应由电工处理。压力器件、安全阀及仪表应定期校验和试验。
6. 一切机电设备的联轴节、飞轮、皮带轮等高速运转部件必须有防护罩;严禁在机件运转时擦试;及时对设备加注润滑油,保持润滑状况良好。
7. 一切水沟、水池、楼板留孔的盖板或防护栏杆应完好。禁止在盖板上行走、跳跃。
8. 检查漏气禁止用鼻子嗅或用明火试。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允许超过0.03毫克/升。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堆放在现场。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GB 6077-85
1 总则
1.1 为保护工人在剪切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剪切设备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液压剪切机械中剪切钢板、型材、钢坯和类似纸质材料等普通及专门化的剪切机械(以下简称剪切机)。
1.3 本标准是剪切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管理等部门的安全基本法规。
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1.4 剪切机的设计制造,应按本标准和现行有关技术条件等规定进行,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和操作维修方便。
1.5 新设计制造的剪切机,进行技术鉴定时,必须对其安全、可靠性作出结论,鉴定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鉴定会须有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授权的剪切机安全技术管理单位和地方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1.6 剪切机设计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包括搬运、安装、使用及维修时应采取的安全与卫生措施和易损件明细表等)。
1.7 劈切机在设计制造、使用改造中,如遇安全技术措施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技术的要求。
2 主要结构、部件的安全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机架及其他零、部件外露的表面,不准有锯齿状及锐利的棱角或突起等危险部分。
2.1.2 操作者站立平面至工作台面的高度应便于操作,一般应在750 ̄900mm之间。
2.1.3 主要受力构件,如机架、刀架、压料装置等用焊接连接时,必须保证结构强度要求,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弧坑等缺陷,焊缝的内在质量应检查。
2.1.4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接,必须在0℃以上的环境温度中进行,并不得在非焊接区引弧。焊后应进行退火处理。
2.1.5 剪切机的重要部件上所使用的螺栓、螺母、销钉等紧固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松措施。
2.2 机架与刀架
2.2.1 机架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2.2 机架与刀架的导轨间隙,应调整方便、锁紧可靠。
2.2.3 刀架(指运动刀架或滑块,以下简称刀架)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刚度、强度和刀片承压面的抗压强度。
2.2.4 刀架操纵机构动作应相互协调,所有工作规范内的动作应平稳、灵活、可靠。当离合器脱开后刀架应可靠地停留在设计所规定的位置。在设计上,必须排除刀架自行滑车的危险性。 2.2.5 刀架和压料装置的危险部位,必须至少设置一种可靠的安全装置
2.3 压料装置
2.3.1 剪切过程必须有先压紧而后剪切的顺序动作。应有足够的压料力和足够数量的压料脚,其底面应平直、完整。
2.3.2 对于剪切厚度小于6.3mm的剪板机,压料防护装置在高度上必须是可以调整的,底面与工作台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被剪钢板厚度+8mm。
2.4 挡料装置
2.4.1 挡料装置(包括前、后挡料装置)应具有挡料准确可靠,送料方便和安全的结构
2.4.2 挡料装置应便于剪料,应设有当被剪材料卡死时,不直接用手搬动就能顺利排除的后挡料退让机构。
2.4.3 必要时前挡料装置应设有角度挡料器,以便剪切带有角度的工件。
2.4.4 挡料装置应设有便于读数的标尺或数字显示机构。
2.5 托料装置
2.5.1 剪板机应设有托料装置。前托料装置按剪切需要可以有旋转、升降等动作,但必须是安全可靠的结构。
2.5.2 棒料剪切机应有分料装置及托送料装置,以消除人工清除断料时的事故隐患。
2.6 离合器与制动器
2.6.1 离合器与制动器在工作时,联锁必须可靠。
2.6.2 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
2.6.2.1 气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的联锁控制动作应灵活、可靠、不得相互干涉。
2.6.2.2 气动摩擦制动器的制动弹簧,工作性能应可靠,并应防止螺栓折断弹簧飞出。
2.6.2.3 气动摩擦制动器应有能防止油脂、水等进入摩擦面上的结构设施。
2.6.2.4 气动摩擦制动器的主轴制动角在设计时不得大于30°,实际制致力角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2.6.2.5 气动摩擦离合器中气动摩擦片(或块)的比压,工作温升及线速度,应在摩擦材料允许的范围内。
2.6.2.6 电磁离合器应设有冷却润滑系统(干式除外)。
2.6.2.7 电磁离合器必须防止剪切离合器和制动离合器同时吸合的可能性。
2.6.3 刚性离合器与制动器
2.6.3.1 离合器中承受冲击(转键、滑销、牙嵌等)的零件,其冲击韧性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应对其内在质量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2.6.3.2 转键离合器的操纵机构应具备:
a. 挡块应与转键的键尾接触良好。
b. 凸轮挡块与其转轴的连接必须可靠,并应装设缓冲机构。
c. 转键在键槽内的转动应灵活、可靠。
2.6.3.3 滑销离合器的操纵机构应具备:
a. 月牙叉应在与滑销完全脱离接触后,主动部分才能带动从动部分旋转运动。
b. 滑销、月牙叉在滑槽内的移动应灵活、可靠。
c. 月牙叉在单次行程操作后,应能及时复位。
d. 月牙叉在非操作的情况下,应不会被外力推动而压下。
2.6.3.4 刚性离合器操纵机构的座架,在床身上必须安装正确、牢固、不得因受振动而产生松动。
2.6.3.5 与刚性离合器相联锁的各种带式制动器,主轴的制动角在设计时不得大于10°,实际制动角度符合有关的规定。
2.6.3.6 制动带的实际接触面积应满足制动要求。
2.6.4 离合器与制动器的控制系统
2.6.4.1 控制离合器的连杆机构,在失去平衡控制时,必须能防止离合器自动啮合;在消除施加在离合器上的作用力时离合器应能自动脱开。
2.6.4.2 在使用由气动元件控制的离合器和制动器时,排出的气体不允许指向操作位置。
2.6.4.3 在离合器与制动器的控制气路的系统中,必须装有安全保险装置,当有故障时,应能自动地使离合器脱开并使刀架停止运行。在未排除故障时,不能实现重新启动。
2.6.5 联锁装置
2.6.5.1 离合器应在主机启动前不能接合。
2.6.5.2 离合器与制动器必须设计成有联锁的结构形成,可以是机械联锁、电器联锁或气动联锁,避免产生不协调动作。
2.6.5.3 当配备有手控及脚控、连续及单程等双重控制时,必须设计成每次只能操纵其中之一的互锁结构。
2.7 传动系统
2.7.1 对于露在床身外,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5m以下的传动齿轮、皮带轮、飞轮、
杠杆、联轴节等传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或挡板。
2.7.2 传动系统应设有超载保护装置。
2.7.3 飞轮应转动平稳,其圆跳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2.7.4 飞轮应用红色箭头表示转动的方向。
2.7.5 当飞轮未进入正常运转时,不允许进行剪切工作。
2.8 刀架平衡装置
2.8.1 剪切机一般应设有气动(或液压、弹簧和重锤等)式的刀架平衡装置。
2.8.2 刀架平衡装置应具有活塞、拉杆、弹簧、连杆、重锤、链条、平衡杠杆等零件断裂、松脱或破损时,防止危险的安全结构和保护措施。
2.8.3 刀架平衡装置应能不靠制动器的作用,当连杆断裂,供气中断,液压不足或传动系统其他故障断开时,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对刀架实现可靠的平衡,保证刀架不致于突然落下。
2.9 刀片间隙调整装置
2.9.1 上、下刀片间隙调整装置应具有调整准确、锁紧可靠的结构。
2.9.2 联合冲剪机的冲孔部分应有对刀装置。
2.10 刀具
2.10.1 剪切机的刀片在安装或更换时,必须正确、牢固、可靠、安全、省力。
2.10.2 对于象联合冲剪机等使用多片式组合刀片的剪切机,必须采用相应的保护装置,如次只使用一个剪切位置的剪切机,不使用的剪切位置必须是被遮挡的,或设有保险装置。
2.10.3 对于使用旋转刀片的剪切机、如飞剪,圆盘剪、在剪切位置前面必须设有滚动送料及压紧装置。在剪切位置后面应装设有工件导出装置。
2.11 脚踏及操纵装置
2.11.1 脚踏板应灵活可靠,应有防滑板或在板上贴有防滑垫,并应保证脚踏板的自由行程不小于45mm。
2.11.2 为了防止行人或偶然落下物体触碰脚踏板而启动,必须在其上部及两侧采用防护罩,并应能防水、防潮、防止高温。
2.11.3 脚踏板(杆)或脚踏开关应用弹簧复位,当去除操作人员的脚踏压力时,必须能自动复位。
2.11.4 新设计的剪切机不应再采用机械式硬性脚踏杠杆操纵装置。
2.11.5 操纵剪切机运行的手动开关、手柄等,应当安装在操作者便于操纵的范围内,高度应在距操作者站立平面1-1.5m为宜。
2.11.6 操纵用手柄、手轮、脚踏装置等应保证操作单一、快速、省力、灵活、可靠。
2.11.7 操纵装置的操纵方向应与操纵对象所需运动方向一致。
2.11.8 操纵装置的形状、颜色应便于操作者区分,其性能及用途以通用的国际标准文字、符号表示出来。
2.12 梯子、平台及栏杆
2.12.1 不能在地面上调整和检修剪切机的部位属高处作业范围时,必须设梯子、平台及栏杆等,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2.12.2 为防止意外启动,梯子上离站立平台1m高处,应有一节脚踏杆与操纵控制系统相联锁。当合上脚踏杆时,应断开主传动控制。
2.13 其他
2.13.1 剪切机上应有润滑、操纵和安全等各种标牌和标志。对无法加保护装置的危险部位,应有必要的危险标志。
2.13.2 热状态剪切的剪切机,必须对灼热的加工件设置适当的屏蔽。
2.13.3 与主机配合的辅机(或附属装置)的运动应与主机协调一致,凡辅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设置保护装置或采取保护措施。
2.13.4 为了防止剪切机(特别是棒料剪切机)的剪切料头或碎片和迸溅飞出,必须在其危险区加设防护挡板(或防护网)。
2.13.5 剪切机在空载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声压级,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规定。
3 电气控制、气动、液压系统
3.1 电气控制
3.1.1 对于电力传动与控制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及有关的规定。
3.1.2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应与电源电压、载荷情况及环境情况相适应,在安装前应做必要的检查,安装后需进行安全可靠性试验。
3.1.3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线路连接应当接触良好,导线接头应当有防止松脱的措施需要防震的电器及保护装置应有减振措施。
3.1.4 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志。
3.1.5 对于影响安全控制、显示的电气线路应采用双回路设计。
3.1.6 剪切机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紧急事故开关,安装在所有的控制点或给料点。对于在控制点看不见全貌的自动生产线或联合机组,应配置开车预备音响报警装置等信号。
3.2 气动与液压
3.2.1 在气动及液压系统中所提供的最大油压或气压不得超过系统内所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压力。液压和气动元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3.2.2 气动系统中应设有油水分离装置。气动、液压、润滑、冷却系统中不允许有渗漏现象。
3.2.3 气动、液压系统应设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
3.2.4 在气动及液压系统中,当气压或液压突然失压或供气、供液中断,应有保护措施或必要的显示装置
3.2.5 压力储气罐,筒和压力油储油筒的设计、结构和制造工艺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 安全装置
4.1 安全装置应符合的条件
剪切机的安全装置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1.1 在设备运转过程中,使操作者的身体任一部分不可能接近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及进入危险界限。
4.1.2 在刀架动作过程中,当手离脱操纵刀架用的按钮或操纵杆后,直到进入危险界限之前,刀架应能停止动作。
4.1.3 在刀架动作过程中,当手一旦接近危险界限时,刀架能够停止动作。
4.2 遮挡式安全防护装置
4.2.1 对剪切机刀架和压料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置防护栅栏、防护挡板、防护罩、防护网之类的遮挡式防护装置。遮挡式防护装置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固定式、活动式、可调式和局部式等。
4.2.2 遮挡式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防止手或手指从装置的上下左右前后或者穿过装置进入操纵危险区。
b. 装置互相搭接必须可靠,并不与设备运转部位相触碰。
c. 用不易被操作者拆卸的紧固件组装。
d. 要便于观察、检修,并不得成为危险发生源。
4.2.3 固定式遮挡装置在刀架和其他运动部分运行时不得开启,必须牢固、耐用。
4.2.4 活动式遮挡装置必须设计成只有发闭装置后刀架才能运动,打开时刀架即停止运动的联锁结构。
4.2.5 可调式遮挡装置,根据需要可以调整下部缝隙。
4.2.6 局部式遮挡装置,可防止操作者由工作台两侧或喉口部进入危险区,并能便于剪切比刀片更长的板料。
4.2.7 遮挡式安全防护装置上控制刀架的限位开关,不准与人体、材料以及该装置以外的其他任何物件相接触。
4.2.8 防护装置的防护长度,一般可按该剪切机的工作台面的长度进行设计。
4.2.9 采用金属网做防护装置时,其网眼不大于30mm,如采用透明材料做防护装置时,可选用3-6mm厚的有机玻璃。
4.3 光线式安全控制装置
4.3.1 光线式安全控制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对操作者无任何危险。
b. 所采用的线路及电子元器件,应能确保安全装置的功能、强度及寿命。
c. 照明源或其他环境因素的变化都不能影响控制装置。
d. 具有完善的监控功能。
e. 当人体的某一部分遮断光线并向危险区域接近时,能使刀架立即停止动作。
4.3.2 投光器与受光器组成的光轴数超过两条以上时,其光轴间的距离应不大于50mm。
4.3.3 若干光轴所组成的垂直平面,距工作危险界限的距离超过500mm时,光轴间的距离应不大于70mm。
4.3.4 在刀架行程的范围内,投光器和受光器应保证在操作时能有效地动作。
4.3.5 凡采用光线式安全控制装置的剪切机,应采取适当的消振措施。
4.3.6 投光器内使用白炽灯作光源时,其受光器应对在离光轴50mm以上的位置,用100W的白炽灯照射时,安全装置的工作不受影响。
4.3.7 凡是不使用白炽灯作投光器光源时,其受光器必须对来自投光器以外的光线不发生感应。
4.3.8 光线式安全控制装置不允许用作剪切机的启动或停止刀架运行的操作机构。
4.3.9 允许设计成剪切机的刀架向下运行时起作用,向上运行时不起作用。
4.3.10 电子控制部分,应设有防止阳光直射和对磁场进行屏蔽的装置。
4.3.11 采用的电器元件以及成套外购的安全控制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
4.3.12 必须选择与剪切机行程长度相适应的光轴数和恰当的安装位置。
4.3.13 该装置在刚性离合器的剪切机上使用时,要与其他安全装置配合使用。
4.4 双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装置
4.4.1 双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装置应具备一次行程一次停止的机构。
4.4.2 只有在双手同时操作两个控制按钮或两个操纵杆时,刀架才能动作。
4.4.3 在每一行程中,只有操作者的双手都离开控制按钮或操纵杆,剪切机才能进行再次启动。
4.4.4 双手操作式安全装置的两个控制按钮或两个操纵杆的内侧之间的最短距离,应不小于300mm,最大不大于600mm。
4.4.5 双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装置的两个控制按钮,应装设在开关箱(或按钮盒)内。其按钮的顶端不凸出于该开关箱(或按钮盒)的表面。
4.5 安全距离
双手操作按钮(或光电、红外投射所形成的感应区)与工作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下式计算的数值:Ds=1.6(T1+T2)
式中:Ds-安全距离,mm;
1.6-手的伸进速度,m/s;
T1-双手放开按钮(或者手与身体遮断感应响应区)开始,至电磁控制装置动作时止的时间,ms;
T2-从制运器开始制动到刀架停止运动的时间,ms。
4.6 安全控制装置的标记
安全控制装置在专门的制造厂出厂时,应有下列各项标记;
a. 型号及制造编号;
b. 制造厂名称;
c. 制造(出厂)日期;
d. 安全装置适用的剪切机种类及性能、剪切厚度及刀片长度;
e. 光线式安全装置,应标有自手遮断光线起,到快速停止机构开始动作时的时间(单位:ms),并标有有效距离和防护高度(单位:m m);
f. 双手操作式安全装置应标有;
(a) 自手离开按钮起,到快速停止机构开始动作的时间(单位:m s);
(b) 自按下按钮起,到刀架到达下死点时所需的最大时间(单位:m s)以及相对应的安全距离(单位:mm);
(c) 安全装置适用的停止时间(指自快速停止机构开始动作到刀架停止时的时间,单位:ms)以及与停止时间相对应的安全距离。
注:① 双手操作式安全装置的安全距离—系统按钮等与危险界限的距离。
② 光线式安全装置的安全距离—系指光轴与危险界限的距离。
③ 有效距离—系指投光器和受光器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的极限距离(单位:mm)
5 检验规则
5.1 安全性能检验
剪切机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在对出厂的剪切机按专业标准进行检验的同时,应对剪切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验。
5.1.1 剪切机空运转试验,在空载下试验设计性能范围内的全部动作是否正常,并对安全装置的可靠性进行重点检查。
5.1.1.1 空运转时间的规定,参照有关技术条件执行。
5.1.1.2 检验离合器、制动器顺序动作的灵活性、可靠性、在单次行程规范中不允许有连车现象。
5.1.1.3 检验刚性离合器、制动器与其操纵机构配合动作的正确性,转键、滑销不得卡死、折断,弹簧应外于正常工作状态。
5.1.1.4 检验摩擦离合器制动器及电磁控制气阀联锁控制的灵敏可靠、相互协调情况。运转中摩擦片(块)不准有烧损现象。
5.1.1.5 检验制动器的制动状态,检测实际制动角不得大于规定数据。
5.1.1.6 检验剪切机的刀架、压料装置、平衡装置操纵机构及互锁装置等动作的协调、准确与可靠性,当刀架停止运动时,应可靠地停止在设计所规定的位置。
5.1.1.7 检验外露的传动部分的安全防护情况。
5.1.2 剪切机负荷、超负荷试验
5.1.2.1 剪切机所有机构、工作系统在负荷试验中动作应协调可靠、安全。
5.1.2.2 在负荷试验后,应对刚性离合器进行抽样拆件的检查。
5.1.2.3 检验平衡装置的可靠性。
5.1.2.4 剪切机的满负荷试验,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5 剪切机应按公称剪切力的120%进行超负荷试验,试验方法按有关技术条件进行。在超负荷试验中,检验其机械结构,上刀架等部位强度变形情况,考核验证设计的正确性、安全性。
5.1.2.6 在超负荷试验中,检验电气、液压、气动、润滑和冷却系统及其附属装置的工作情况,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5.1.3 安全装置的检验
5.1.3.1 检验固定或活动式防护栅栏的开闭动作及安全联锁情况。
5.1.3.2 检验固定或活动式防护栅栏调节与使用的可靠性、防护的高度及长度。
5.1.3.3 检验双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装置的安装情况、安全距离及操作功能。
5.1.3.4 检验光线式安全控制装置接通后的工作状态,当工作进入正常后,对其安全保护功能的试验不少于10次。
5.1.3.5 检验受光器不受外界光源干扰的情况。
5.1.3.6 检验投光器与受光器的安全距离,感应区域及安装的稳固性。
5.1.3.7 检验每根光轴的有效动作的反应时间。
5.1.3.8 检查主要电子器件安全使用期限。
5.1.4 检验安全监督控制装置及显示装置的有关控制电路的可靠性、显示的正确性。
5.1.5 电气、液压与气动系统的检验,按第三章的要求进行。
5.1.6 剪切机噪声检验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规定。
5.2 安全定期检验
使用剪切机的单位,须对剪切机实行安全定期检验。
5.2.1 剪切机的安全定期检验,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5.2.2 安全定期检验时应对剪切机的机架结构、主要零(部)件、离合器、气动液压润滑系统、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标准应符合制造厂有关技术要求。
5.2.3 安全定期检验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应整理归入设备档案。
6 管理与使用
6.1 管理
6.1.1 企业的技术安全部门和设备主管部门必须参加剪切机安装、大修后试运转的验收工作及安全定期检验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1.2 对每台剪切机要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应包括:制造厂名称、安装单位及检修、改造中所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使用中发生设备、人身事故的情况。
6.1.3 建立剪切机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验与检修制度、事故登记与报告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6.1.4 严禁拆卸和损坏安全装置。
6.1.5 操作者必须年满18
1.1 为保护工人在剪切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剪切设备安全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液压剪切机械中剪切钢板、型材、钢坯和类似纸质材料等普通及专门化的剪切机械(以下简称剪切机)。
1.3 本标准是剪切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管理等部门的安全基本法规。
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1.4 剪切机的设计制造,应按本标准和现行有关技术条件等规定进行,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和操作维修方便。
1.5 新设计制造的剪切机,进行技术鉴定时,必须对其安全、可靠性作出结论,鉴定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鉴定会须有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授权的剪切机安全技术管理单位和地方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1.6 剪切机设计制造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安全技术说明(包括搬运、安装、使用及维修时应采取的安全与卫生措施和易损件明细表等)。
1.7 劈切机在设计制造、使用改造中,如遇安全技术措施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技术的要求。
2 主要结构、部件的安全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机架及其他零、部件外露的表面,不准有锯齿状及锐利的棱角或突起等危险部分。
2.1.2 操作者站立平面至工作台面的高度应便于操作,一般应在750 ̄900mm之间。
2.1.3 主要受力构件,如机架、刀架、压料装置等用焊接连接时,必须保证结构强度要求,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弧坑等缺陷,焊缝的内在质量应检查。
2.1.4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接,必须在0℃以上的环境温度中进行,并不得在非焊接区引弧。焊后应进行退火处理。
2.1.5 剪切机的重要部件上所使用的螺栓、螺母、销钉等紧固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松措施。
2.2 机架与刀架
2.2.1 机架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2.2 机架与刀架的导轨间隙,应调整方便、锁紧可靠。
2.2.3 刀架(指运动刀架或滑块,以下简称刀架)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刚度、强度和刀片承压面的抗压强度。
2.2.4 刀架操纵机构动作应相互协调,所有工作规范内的动作应平稳、灵活、可靠。当离合器脱开后刀架应可靠地停留在设计所规定的位置。在设计上,必须排除刀架自行滑车的危险性。 2.2.5 刀架和压料装置的危险部位,必须至少设置一种可靠的安全装置
2.3 压料装置
2.3.1 剪切过程必须有先压紧而后剪切的顺序动作。应有足够的压料力和足够数量的压料脚,其底面应平直、完整。
2.3.2 对于剪切厚度小于6.3mm的剪板机,压料防护装置在高度上必须是可以调整的,底面与工作台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被剪钢板厚度+8mm。
2.4 挡料装置
2.4.1 挡料装置(包括前、后挡料装置)应具有挡料准确可靠,送料方便和安全的结构
2.4.2 挡料装置应便于剪料,应设有当被剪材料卡死时,不直接用手搬动就能顺利排除的后挡料退让机构。
2.4.3 必要时前挡料装置应设有角度挡料器,以便剪切带有角度的工件。
2.4.4 挡料装置应设有便于读数的标尺或数字显示机构。
2.5 托料装置
2.5.1 剪板机应设有托料装置。前托料装置按剪切需要可以有旋转、升降等动作,但必须是安全可靠的结构。
2.5.2 棒料剪切机应有分料装置及托送料装置,以消除人工清除断料时的事故隐患。
2.6 离合器与制动器
2.6.1 离合器与制动器在工作时,联锁必须可靠。
2.6.2 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
2.6.2.1 气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的联锁控制动作应灵活、可靠、不得相互干涉。
2.6.2.2 气动摩擦制动器的制动弹簧,工作性能应可靠,并应防止螺栓折断弹簧飞出。
2.6.2.3 气动摩擦制动器应有能防止油脂、水等进入摩擦面上的结构设施。
2.6.2.4 气动摩擦制动器的主轴制动角在设计时不得大于30°,实际制致力角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2.6.2.5 气动摩擦离合器中气动摩擦片(或块)的比压,工作温升及线速度,应在摩擦材料允许的范围内。
2.6.2.6 电磁离合器应设有冷却润滑系统(干式除外)。
2.6.2.7 电磁离合器必须防止剪切离合器和制动离合器同时吸合的可能性。
2.6.3 刚性离合器与制动器
2.6.3.1 离合器中承受冲击(转键、滑销、牙嵌等)的零件,其冲击韧性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应对其内在质量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2.6.3.2 转键离合器的操纵机构应具备:
a. 挡块应与转键的键尾接触良好。
b. 凸轮挡块与其转轴的连接必须可靠,并应装设缓冲机构。
c. 转键在键槽内的转动应灵活、可靠。
2.6.3.3 滑销离合器的操纵机构应具备:
a. 月牙叉应在与滑销完全脱离接触后,主动部分才能带动从动部分旋转运动。
b. 滑销、月牙叉在滑槽内的移动应灵活、可靠。
c. 月牙叉在单次行程操作后,应能及时复位。
d. 月牙叉在非操作的情况下,应不会被外力推动而压下。
2.6.3.4 刚性离合器操纵机构的座架,在床身上必须安装正确、牢固、不得因受振动而产生松动。
2.6.3.5 与刚性离合器相联锁的各种带式制动器,主轴的制动角在设计时不得大于10°,实际制动角度符合有关的规定。
2.6.3.6 制动带的实际接触面积应满足制动要求。
2.6.4 离合器与制动器的控制系统
2.6.4.1 控制离合器的连杆机构,在失去平衡控制时,必须能防止离合器自动啮合;在消除施加在离合器上的作用力时离合器应能自动脱开。
2.6.4.2 在使用由气动元件控制的离合器和制动器时,排出的气体不允许指向操作位置。
2.6.4.3 在离合器与制动器的控制气路的系统中,必须装有安全保险装置,当有故障时,应能自动地使离合器脱开并使刀架停止运行。在未排除故障时,不能实现重新启动。
2.6.5 联锁装置
2.6.5.1 离合器应在主机启动前不能接合。
2.6.5.2 离合器与制动器必须设计成有联锁的结构形成,可以是机械联锁、电器联锁或气动联锁,避免产生不协调动作。
2.6.5.3 当配备有手控及脚控、连续及单程等双重控制时,必须设计成每次只能操纵其中之一的互锁结构。
2.7 传动系统
2.7.1 对于露在床身外,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5m以下的传动齿轮、皮带轮、飞轮、
杠杆、联轴节等传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或挡板。
2.7.2 传动系统应设有超载保护装置。
2.7.3 飞轮应转动平稳,其圆跳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2.7.4 飞轮应用红色箭头表示转动的方向。
2.7.5 当飞轮未进入正常运转时,不允许进行剪切工作。
2.8 刀架平衡装置
2.8.1 剪切机一般应设有气动(或液压、弹簧和重锤等)式的刀架平衡装置。
2.8.2 刀架平衡装置应具有活塞、拉杆、弹簧、连杆、重锤、链条、平衡杠杆等零件断裂、松脱或破损时,防止危险的安全结构和保护措施。
2.8.3 刀架平衡装置应能不靠制动器的作用,当连杆断裂,供气中断,液压不足或传动系统其他故障断开时,在行程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对刀架实现可靠的平衡,保证刀架不致于突然落下。
2.9 刀片间隙调整装置
2.9.1 上、下刀片间隙调整装置应具有调整准确、锁紧可靠的结构。
2.9.2 联合冲剪机的冲孔部分应有对刀装置。
2.10 刀具
2.10.1 剪切机的刀片在安装或更换时,必须正确、牢固、可靠、安全、省力。
2.10.2 对于象联合冲剪机等使用多片式组合刀片的剪切机,必须采用相应的保护装置,如次只使用一个剪切位置的剪切机,不使用的剪切位置必须是被遮挡的,或设有保险装置。
2.10.3 对于使用旋转刀片的剪切机、如飞剪,圆盘剪、在剪切位置前面必须设有滚动送料及压紧装置。在剪切位置后面应装设有工件导出装置。
2.11 脚踏及操纵装置
2.11.1 脚踏板应灵活可靠,应有防滑板或在板上贴有防滑垫,并应保证脚踏板的自由行程不小于45mm。
2.11.2 为了防止行人或偶然落下物体触碰脚踏板而启动,必须在其上部及两侧采用防护罩,并应能防水、防潮、防止高温。
2.11.3 脚踏板(杆)或脚踏开关应用弹簧复位,当去除操作人员的脚踏压力时,必须能自动复位。
2.11.4 新设计的剪切机不应再采用机械式硬性脚踏杠杆操纵装置。
2.11.5 操纵剪切机运行的手动开关、手柄等,应当安装在操作者便于操纵的范围内,高度应在距操作者站立平面1-1.5m为宜。
2.11.6 操纵用手柄、手轮、脚踏装置等应保证操作单一、快速、省力、灵活、可靠。
2.11.7 操纵装置的操纵方向应与操纵对象所需运动方向一致。
2.11.8 操纵装置的形状、颜色应便于操作者区分,其性能及用途以通用的国际标准文字、符号表示出来。
2.12 梯子、平台及栏杆
2.12.1 不能在地面上调整和检修剪切机的部位属高处作业范围时,必须设梯子、平台及栏杆等,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2.12.2 为防止意外启动,梯子上离站立平台1m高处,应有一节脚踏杆与操纵控制系统相联锁。当合上脚踏杆时,应断开主传动控制。
2.13 其他
2.13.1 剪切机上应有润滑、操纵和安全等各种标牌和标志。对无法加保护装置的危险部位,应有必要的危险标志。
2.13.2 热状态剪切的剪切机,必须对灼热的加工件设置适当的屏蔽。
2.13.3 与主机配合的辅机(或附属装置)的运动应与主机协调一致,凡辅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设置保护装置或采取保护措施。
2.13.4 为了防止剪切机(特别是棒料剪切机)的剪切料头或碎片和迸溅飞出,必须在其危险区加设防护挡板(或防护网)。
2.13.5 剪切机在空载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声压级,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规定。
3 电气控制、气动、液压系统
3.1 电气控制
3.1.1 对于电力传动与控制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及有关的规定。
3.1.2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应与电源电压、载荷情况及环境情况相适应,在安装前应做必要的检查,安装后需进行安全可靠性试验。
3.1.3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线路连接应当接触良好,导线接头应当有防止松脱的措施需要防震的电器及保护装置应有减振措施。
3.1.4 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志。
3.1.5 对于影响安全控制、显示的电气线路应采用双回路设计。
3.1.6 剪切机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紧急事故开关,安装在所有的控制点或给料点。对于在控制点看不见全貌的自动生产线或联合机组,应配置开车预备音响报警装置等信号。
3.2 气动与液压
3.2.1 在气动及液压系统中所提供的最大油压或气压不得超过系统内所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压力。液压和气动元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3.2.2 气动系统中应设有油水分离装置。气动、液压、润滑、冷却系统中不允许有渗漏现象。
3.2.3 气动、液压系统应设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
3.2.4 在气动及液压系统中,当气压或液压突然失压或供气、供液中断,应有保护措施或必要的显示装置
3.2.5 压力储气罐,筒和压力油储油筒的设计、结构和制造工艺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 安全装置
4.1 安全装置应符合的条件
剪切机的安全装置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1.1 在设备运转过程中,使操作者的身体任一部分不可能接近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及进入危险界限。
4.1.2 在刀架动作过程中,当手离脱操纵刀架用的按钮或操纵杆后,直到进入危险界限之前,刀架应能停止动作。
4.1.3 在刀架动作过程中,当手一旦接近危险界限时,刀架能够停止动作。
4.2 遮挡式安全防护装置
4.2.1 对剪切机刀架和压料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置防护栅栏、防护挡板、防护罩、防护网之类的遮挡式防护装置。遮挡式防护装置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固定式、活动式、可调式和局部式等。
4.2.2 遮挡式防护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防止手或手指从装置的上下左右前后或者穿过装置进入操纵危险区。
b. 装置互相搭接必须可靠,并不与设备运转部位相触碰。
c. 用不易被操作者拆卸的紧固件组装。
d. 要便于观察、检修,并不得成为危险发生源。
4.2.3 固定式遮挡装置在刀架和其他运动部分运行时不得开启,必须牢固、耐用。
4.2.4 活动式遮挡装置必须设计成只有发闭装置后刀架才能运动,打开时刀架即停止运动的联锁结构。
4.2.5 可调式遮挡装置,根据需要可以调整下部缝隙。
4.2.6 局部式遮挡装置,可防止操作者由工作台两侧或喉口部进入危险区,并能便于剪切比刀片更长的板料。
4.2.7 遮挡式安全防护装置上控制刀架的限位开关,不准与人体、材料以及该装置以外的其他任何物件相接触。
4.2.8 防护装置的防护长度,一般可按该剪切机的工作台面的长度进行设计。
4.2.9 采用金属网做防护装置时,其网眼不大于30mm,如采用透明材料做防护装置时,可选用3-6mm厚的有机玻璃。
4.3 光线式安全控制装置
4.3.1 光线式安全控制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对操作者无任何危险。
b. 所采用的线路及电子元器件,应能确保安全装置的功能、强度及寿命。
c. 照明源或其他环境因素的变化都不能影响控制装置。
d. 具有完善的监控功能。
e. 当人体的某一部分遮断光线并向危险区域接近时,能使刀架立即停止动作。
4.3.2 投光器与受光器组成的光轴数超过两条以上时,其光轴间的距离应不大于50mm。
4.3.3 若干光轴所组成的垂直平面,距工作危险界限的距离超过500mm时,光轴间的距离应不大于70mm。
4.3.4 在刀架行程的范围内,投光器和受光器应保证在操作时能有效地动作。
4.3.5 凡采用光线式安全控制装置的剪切机,应采取适当的消振措施。
4.3.6 投光器内使用白炽灯作光源时,其受光器应对在离光轴50mm以上的位置,用100W的白炽灯照射时,安全装置的工作不受影响。
4.3.7 凡是不使用白炽灯作投光器光源时,其受光器必须对来自投光器以外的光线不发生感应。
4.3.8 光线式安全控制装置不允许用作剪切机的启动或停止刀架运行的操作机构。
4.3.9 允许设计成剪切机的刀架向下运行时起作用,向上运行时不起作用。
4.3.10 电子控制部分,应设有防止阳光直射和对磁场进行屏蔽的装置。
4.3.11 采用的电器元件以及成套外购的安全控制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
4.3.12 必须选择与剪切机行程长度相适应的光轴数和恰当的安装位置。
4.3.13 该装置在刚性离合器的剪切机上使用时,要与其他安全装置配合使用。
4.4 双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装置
4.4.1 双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装置应具备一次行程一次停止的机构。
4.4.2 只有在双手同时操作两个控制按钮或两个操纵杆时,刀架才能动作。
4.4.3 在每一行程中,只有操作者的双手都离开控制按钮或操纵杆,剪切机才能进行再次启动。
4.4.4 双手操作式安全装置的两个控制按钮或两个操纵杆的内侧之间的最短距离,应不小于300mm,最大不大于600mm。
4.4.5 双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装置的两个控制按钮,应装设在开关箱(或按钮盒)内。其按钮的顶端不凸出于该开关箱(或按钮盒)的表面。
4.5 安全距离
双手操作按钮(或光电、红外投射所形成的感应区)与工作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下式计算的数值:Ds=1.6(T1+T2)
式中:Ds-安全距离,mm;
1.6-手的伸进速度,m/s;
T1-双手放开按钮(或者手与身体遮断感应响应区)开始,至电磁控制装置动作时止的时间,ms;
T2-从制运器开始制动到刀架停止运动的时间,ms。
4.6 安全控制装置的标记
安全控制装置在专门的制造厂出厂时,应有下列各项标记;
a. 型号及制造编号;
b. 制造厂名称;
c. 制造(出厂)日期;
d. 安全装置适用的剪切机种类及性能、剪切厚度及刀片长度;
e. 光线式安全装置,应标有自手遮断光线起,到快速停止机构开始动作时的时间(单位:ms),并标有有效距离和防护高度(单位:m m);
f. 双手操作式安全装置应标有;
(a) 自手离开按钮起,到快速停止机构开始动作的时间(单位:m s);
(b) 自按下按钮起,到刀架到达下死点时所需的最大时间(单位:m s)以及相对应的安全距离(单位:mm);
(c) 安全装置适用的停止时间(指自快速停止机构开始动作到刀架停止时的时间,单位:ms)以及与停止时间相对应的安全距离。
注:① 双手操作式安全装置的安全距离—系统按钮等与危险界限的距离。
② 光线式安全装置的安全距离—系指光轴与危险界限的距离。
③ 有效距离—系指投光器和受光器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的极限距离(单位:mm)
5 检验规则
5.1 安全性能检验
剪切机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在对出厂的剪切机按专业标准进行检验的同时,应对剪切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验。
5.1.1 剪切机空运转试验,在空载下试验设计性能范围内的全部动作是否正常,并对安全装置的可靠性进行重点检查。
5.1.1.1 空运转时间的规定,参照有关技术条件执行。
5.1.1.2 检验离合器、制动器顺序动作的灵活性、可靠性、在单次行程规范中不允许有连车现象。
5.1.1.3 检验刚性离合器、制动器与其操纵机构配合动作的正确性,转键、滑销不得卡死、折断,弹簧应外于正常工作状态。
5.1.1.4 检验摩擦离合器制动器及电磁控制气阀联锁控制的灵敏可靠、相互协调情况。运转中摩擦片(块)不准有烧损现象。
5.1.1.5 检验制动器的制动状态,检测实际制动角不得大于规定数据。
5.1.1.6 检验剪切机的刀架、压料装置、平衡装置操纵机构及互锁装置等动作的协调、准确与可靠性,当刀架停止运动时,应可靠地停止在设计所规定的位置。
5.1.1.7 检验外露的传动部分的安全防护情况。
5.1.2 剪切机负荷、超负荷试验
5.1.2.1 剪切机所有机构、工作系统在负荷试验中动作应协调可靠、安全。
5.1.2.2 在负荷试验后,应对刚性离合器进行抽样拆件的检查。
5.1.2.3 检验平衡装置的可靠性。
5.1.2.4 剪切机的满负荷试验,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2.5 剪切机应按公称剪切力的120%进行超负荷试验,试验方法按有关技术条件进行。在超负荷试验中,检验其机械结构,上刀架等部位强度变形情况,考核验证设计的正确性、安全性。
5.1.2.6 在超负荷试验中,检验电气、液压、气动、润滑和冷却系统及其附属装置的工作情况,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5.1.3 安全装置的检验
5.1.3.1 检验固定或活动式防护栅栏的开闭动作及安全联锁情况。
5.1.3.2 检验固定或活动式防护栅栏调节与使用的可靠性、防护的高度及长度。
5.1.3.3 检验双手操作式安全控制装置的安装情况、安全距离及操作功能。
5.1.3.4 检验光线式安全控制装置接通后的工作状态,当工作进入正常后,对其安全保护功能的试验不少于10次。
5.1.3.5 检验受光器不受外界光源干扰的情况。
5.1.3.6 检验投光器与受光器的安全距离,感应区域及安装的稳固性。
5.1.3.7 检验每根光轴的有效动作的反应时间。
5.1.3.8 检查主要电子器件安全使用期限。
5.1.4 检验安全监督控制装置及显示装置的有关控制电路的可靠性、显示的正确性。
5.1.5 电气、液压与气动系统的检验,按第三章的要求进行。
5.1.6 剪切机噪声检验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规定。
5.2 安全定期检验
使用剪切机的单位,须对剪切机实行安全定期检验。
5.2.1 剪切机的安全定期检验,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5.2.2 安全定期检验时应对剪切机的机架结构、主要零(部)件、离合器、气动液压润滑系统、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标准应符合制造厂有关技术要求。
5.2.3 安全定期检验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应整理归入设备档案。
6 管理与使用
6.1 管理
6.1.1 企业的技术安全部门和设备主管部门必须参加剪切机安装、大修后试运转的验收工作及安全定期检验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1.2 对每台剪切机要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应包括:制造厂名称、安装单位及检修、改造中所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使用中发生设备、人身事故的情况。
6.1.3 建立剪切机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验与检修制度、事故登记与报告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6.1.4 严禁拆卸和损坏安全装置。
6.1.5 操作者必须年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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