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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1认证法规

《安全生产法》的九项制度在OHSAS18001标准中的体现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2-25 14:08:27 阅读:0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九项制度在OHSAS18001标准中的体现
 
 
《安全生产法》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目标。
    安全生产的主体在生产经营单位,对企业实施与保障运行机制,以上三大目标可以通过实施OHSAS18001标准,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来实现。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安全生产法》中的三大对策体系与OHSAS18001标准的PDCA模式是一致的。OHSAS18001标准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对危险源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对风险控制进行策划(4.3.1),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指标(4.3.3),对重大风险制定管理方案(4.3.4),同时制定应急准备和响应(4.4.7),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运行控制(4.4.6),包括:操作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物料安全管理、安全设计管理、租凭承包管理等,明确培训要求(4.4.2),规定机构职责权限(4.4.1),提供各种资源(4.4.1),在运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和沟通(4.4.3),保证全员参与和监督,对运行过程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4.5.1),对不符合、事件、事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和预防措施(4.5.2),对应急措施的响应进行评估并及时修改完善(4.4.7),通过内部审核(4.5.3)和管理评审(4.6)实施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法》中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员工权利与义务制度、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度、三同时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运行保障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十项法律制度。其中前九项制度的内容在OHSAS18001标准的条款中均有相应的体现。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责任和组织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17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18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生产经营单位,300人以上的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以上内容在OHSAS18001标准4.4.1条款机构和职责中明确: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并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对组织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影响的管理、执行、验证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组织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
     二、员工权利和义务制度----协商和监督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44条至第52条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和三种义务。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种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还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第52条),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67条),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64条),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第65条),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员工的八项权利和四种监督方式在OHSAS18001标准4.4.3条款中得到具体体现: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下列活动:①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②交流各级职能部门之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③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如下权利: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了解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管理者代表。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度----资源投入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3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34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3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OHSAS18001标准4.4.1条款明确要求: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对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四、三同时制度----源头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25条规定: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26条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责任追究制。第27条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的施工和验收责任追究制。以上规定,目的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就是要关口前移,把住源头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OHSAS18001标准条款也有源头保障的条款,即4.4.6条第4款:为从根本上消除和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对于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对人的能力的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OHSAS18001标准源头保障条款规定的内容更广泛、内涵更丰富。
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素质保障
    以人为本,提高人的安全素质,在《安全生产法》中得到了足够的重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素质,来保障安生产。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人人懂得安全,安全管理人员能抓、会管。
    《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3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上条款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作业性质、环境的变化和作业场所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重视安全资质及教育培训的结果。
OHSAS18001标准也非常重视培训,4.4.2条款的标题即为:培训、意识和能力。该条款规定:对于其工作可能影响工作场所内职业安全健康的人员,应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在教育、培训和经历方面,组织应对其能力作出适当规定。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确保处于各有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都意识到: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程序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在工作活动中实际的或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后果,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效益;在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和响应方面的作用和职责;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培训程序应考虑不同层次的:职责、能力及文化程度;风险。
六、运行保障制度---重点保障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问题。通过明确重点,加强监管,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安全生产。具体可归纳为六个重点:一是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33条----要求登记建档,并要求定期检测、评估)。二是设备管理。主要包括:安全设备的管理(第29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持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管理(第30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管理(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三是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第32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是现场安全管理,包括:安全出口管理(第34条---不得使用“三合一”建筑,出口通畅,严禁封闭堵塞);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37条---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带、使用);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五是交叉作业和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交叉作业管理(第40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租赁承包管理(第41条----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有承包或租赁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六是安全检查管理(第38条----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记录应当记录在案)。
     这些管理的重点带有普遍性,体现了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关键和薄弱环节。依法规范这些管理的重点,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
OHSAS18001标准对以上这些要求都有明确规定。运行保障的六个方面涉及OHSAS18001标准的三个条款。
危险源的管理是OHSAS18001标准的核心,4.3.1条款就是要求对危险源进行辨识,进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策划。OHSAS18001标准4.3.1条款要求: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持续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这些程序应包括: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工作场所的设施(无论本组织还是由外界所提供)。组织应确保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考虑这些风险评价的结果和控制的效果,将此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时更新。组织应确保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运行保障管理的第二方面至第五方面,对应于OHSAS18001标准的4.4.6条款。标准要求:组织应识别与所认定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风险有关的运行和活动。组织应针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进行策划,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它们在规定条件下执行:对于因缺乏形成文件的程序而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在程序中规定运行准则;对于组织所购买和(或)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识别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立并保持程序,并将有关的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和合同方。
运行保障管理的第六个方面安全检查对应于OHSAS18001标准4.5.1条款:绩效测量和监视。标准要求: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进行监视和测量。程序应规定:适合组织需要的定性和定量测量;对组织的职责安全健康目标的满足程度的监视;主动性的绩效测量,即监视是否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运行准则和适用的法规要求;被动性的绩效测量,即监视事故、疾病、事件和其它不良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历史证据;记录充分的监视和测量的数据和结果,以便于后面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分析。如果绩效测量和监视需要设备,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此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及其结果的记录。
显然,OHSAS18001标准4.5.1条款:绩效测量和监视的内容比安全检查(第38条)的内容要丰富的多。
七、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急保障
《安全生产法》从两方面规范了应急救援制度,一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和建立区域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68条);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第69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OHSAS18001标准在保障员工和其它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能得到及时救援,尽可能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方面,对应急准备和响应很重视。4.4.7条款规定: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以识别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并对其作出应急响应,以便预防或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疾病或伤害。组织应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计划和程序,尤其是在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如果可行,组织还应定期测试这些程序.
     八、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事后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70条至第76条规定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批复、事故统计的规定。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怪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障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73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原法第六章),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OHSAS18001标准不仅重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而且还强调对事件(未遂事故)和不符合的调查处理。强调分析原因,对事故采取纠正措施,对未遂事故采取预防措施,对不符合及时纠正,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视情采取纠正预防措施。OHSAS18001标准4.5.2条款名称为: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确定有关的职责和程序,以便:处理和调查----事故、事件、不符合;采取措施减少因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而产生的影响;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确认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这些程序应要求,对于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其实施前应先通过风险评价过程进行评审;为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而采取的任何纠正或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面临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组织应实施并记录因纠正和预防措施而引起的对形成文件的程序的任何更改。

《安全生产法》作为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法律,它的出台不仅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意愿和要求,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的标志,是安全生产各项法律责任完善与健全的标志。实施《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管理上要牢牢确立几个观念:一是预防观。二是基础观。安全无小事,安全工作开展的好,离不开基础工作,安全的基础工作包括安全的基础设施、基本制度、基本规程、安全投入、教育培训等方面。三是基层观。基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只有基层单位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要求,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为防止安全制度落实和监管中存在的层层衰减现象,重要的是将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个人。 四是责任观。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五是落实观。对安全工作要思想上落实、领导上落实、工作中落实,特别是安全隐患的整改要抓实、安全基础工作要夯实,力戒形式主义。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按OHSAS18001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实施运行,特别是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获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向社会表明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有效表观证据,展示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也减轻企业领导者相应的责任。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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