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11/8/2012 10:32:23 AM 阅读:10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体规定
1. 考勤是本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各级人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专人负责;
3. 各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 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 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3. 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 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
第三条 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 事假:×
病假:○ 旷工:△
婚假:+ 丧假:±
产假:□
其他以文字记录。
第四条 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五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 事假
1. 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2. 一般员工请假4天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3. 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4天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天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带薪事假的天数计算规则: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为11天;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8天;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5天;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2天;1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天数者,不足的天数按加班处理。
第六条 病假
1. 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
2. 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记事假考勤。
第七条 工伤
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八条 婚假
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加班倒休
1. 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2. 主管人员采不定时工时制;
3. 员工平时加班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发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安排调休;
4. 公司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旷工管理
1. 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岗;
(3)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2. 旷工扣发相应工资,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