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11/8/2012 10:25:33 AM 阅读:9
员工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达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准,保证所有员工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现。本纪律条例的制定,还在于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最高利益。
第二条 原则
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按照下列原则:
1.纪律处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证据;
2.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3.员工应明白他们必须达到的标准和应该遵守的规定;
4.员工对纪律处分有上诉的权利。
第三条 纪律规定。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或触犯下列任何一项规定,一经查出,将受到纪律处分:
1.伪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2.接受任何种类的贿赂,例如任何礼物或诱惑,其目的在于使员工贪污或影响其本职工作;
3.未经公司领导允许,擅取公司任何财物、记录或其他物品;
4.赌博或使用侮辱语言;
5.在公司楼房、车辆、轮船或工地内向同事鼓吹任何反动言论;
6.企图强迫同事加人任何组织、社团或工会;
7.违犯任何安全条例或从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为;
8.未获准许而缺勤或迟到、早退;
9.无故旷工;
10.在任何时间内,出借工作证;
11.故意疏忽或拒绝主管人员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12.拒绝保安人员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检查;
13.未经总经理允许而为其他机构、公司或私人工作;
14.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
15.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任何行为;
第四条 采取纪律处分的程序。
1.公司可对员工采取下列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员工初犯或犯小过失,可让其直接主管给予口头非正式警告;
(2)书面警告。
犯较大过失或屡犯小过而曾遭口头警告者,可让其直接主管执行书面正式警告,此警告可取用“警告”或“严重警告”方式。
(3)停职。
犯严重过失或屡次犯过失的,可受停职处分。可采取这种处分的条件如下:
员工在六个月内曾被警告三次;
员工与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犯同样过失而遭严重警告。
停职如不超过三天,可让主管咨询部门主管取得授权后执行。如果停职日数超过三天至最高十四天的,可在咨询人事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后,由部门主管授权进行。
第五条 执行纪律处分。
1.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由受处分的直接主管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并须以该员工熟悉的语言传达。
受处分的员工应获告知如再犯将受书面警告的处分。该员工的直接主管应告知其上一级主管有关执行口头警告的情况。
2.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由受处分人的直接主管在取得其上一级主管的授权后,于事发两天内执行。警告可采取“谴责”方式,如其上一级主管认为较严重的,可采取“严重谴责”的方式。
《纪律处分通知书》正本应交给受处分员工,副本寄交人事部门备案,部门主管也可保留一副本。员工所犯过的详情、处分的类别、以前口头警告的日期及将来再犯时的处分,均应在通知书中明确。
书面警告应以受处分者熟悉的语言传达。
第六条 本规定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