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体系认证获证企业须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0-26 10:09:10 阅读:40
ISO9001体系认证获证企业须知
1 认证/注册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
1.1 被审核方通过评审并按期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后,将由中心主任决定是否批准授予证书,并报国家认可委备案。
1.2 申请方在获得认证注册后,应制定程序,确保向本中心提供包括组织机构的重大变更,管理者代表的变动,质量手册的重大变更,重大质量事故,认证文件和标志的使用等组织的最新信息。
1.3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的认证产品范围需要扩大或缩小,应向中心提出申请。
1.4 在证书有效期内,超过最近一次现场评审12个月还不愿接受监督检查的获证企业,或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质量体系功能下降,或因对不符合项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而重复发生不符合项,则将暂停获证企业使用认证证书。
1.5 若发生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停产1年或未交纳应付的费用等情况,认证证书将暂停使用。
1.6 有证据证明持证机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中心将废止其认证证书的使用。
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2.1 被审核方获得认证证书后,可使用认证证书进行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但不能超出认证范围,也不能超期使用。
2.2 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可明确说明,生产该产品的质量体系通过了依据GB/T19001-2008 (idtISO9001:2008)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2.3 认证证书不证明获证组织生产的产品经过质量或安全认证合格,不能在产品上使用或可能被理解为产品合格的方式使用。
3 监督和复评
3.1 被审核方在取得认证证书6个月后,12个月以内应接受认证中心的首次监督检查,以后每年l次,每次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3.2 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持证组织应向中心申请复评,复评合格后更换新的证书。
3.3 持证组织在监督检查和复评中,应按本须知2做好配合工作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4 申诉、投诉和争议
4.1 被审核方/申请方对认证中心受理认证申请决定,初次评审、监督检查和复评结论以及中心作出的认可批准和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持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诉。申诉时限为相应认可决定或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
4.2 被审核方/申请方对中心派出的审核组的工作质量、审核人员和中心工作人员的道德、行为、能力以及中心与认证有关的工作有疑义时,均可提出投诉或争议。投诉和争议的时限为相关事项发生后的3个月内。
4.3 被审核方/申请方可向认证中心和国家认可委或政府有关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和投诉。
上一篇 : 新版ISO9001:2008标准20问答 下一篇: ISO9001认证证书的真伪查询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