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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调整职工工时计算和日工资折算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0-5 16:02:32 阅读:19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4=62.5/

月工作日:250÷12=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21.75

劳动保障部110公布的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

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由250÷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明确,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劳动保障部2000317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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